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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发卡就发卡,想跑路就跑路,就这么看着预付卡变成商家提款机?

原标题:想发卡就发卡,想跑路就跑路,就这么看着预付卡变成商家提款机?

摘要:让众多消费者气愤的是:在跑路当天上午,魔力乐豆都仍在向客户促销预付卡;在店铺倒闭前一两个月,店铺更是通过多个微商平台低价促销“99元10次卡”(原价1280元)。近日,消费者忿忿地向媒体抱怨:“这不明摆着骗人吗?”

去年11月,北京朝阳区的王女士在梦秀欢乐广场三楼的魔力乐豆(一家儿童游乐场)给孙子购买了4张双十一促销卡,每张150元,仅用完一张,魔力乐豆就关店了,老板及店员也不知所踪。让众多消费者气愤的是:在跑路当天上午,魔力乐豆都仍在向客户促销预付卡;在店铺倒闭前一两个月,店铺更是通过多个微商平台低价促销“99元10次卡”(原价1280元)。近日,消费者忿忿地向媒体抱怨:“这不明摆着骗人吗?”

健身房、美发店、洗车店、蛋糕店、培训机构……现在一些商家借充值返现、打折等所谓优惠措施,或利用种种话术,推销预付卡的行为,已屡见不鲜。我却历来都对此不感冒,往往采取置之不理的态度。我总觉得,这类商家,不是把心思用在提升技术或提升服务水准上,而是花在融资、圈钱上。

而这种观念,似乎一再被证明是对的。这不,除了上述王女士,王红也挺不走运的。她曾在朝阳大悦城附近的新派修脚充值5000元,去年5月搬家后,再去发现店铺已不在。而吴霞也曾在小区门口办了张200元洗车卡,“刚用两次,洗车店就没了。”朝阳区消协工作人员表示:“真要跑路了,没有主体在那儿开业经营,就无法受理”;朝阳区工商分局相关人员也称:“店不在了就不在我们的受理范围内。”一旦商家跑路,消费者往往陷入钱打水漂,维权艰难的悲催境地。

问题的症结,究竟出在哪里?

2012年,商务部曾出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对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应施行资金存管制度,存管资金比例分别不得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20%、30%以及40%,即把相应资金托管给银行;但是,未对“其他企业”作相关规定。于是乎,数量众多、规模较小的其他发卡企业,也就处于想发卡就发卡的监管空白地带。

其实,商品或服务还没提供给消费者,就先把钱给预收了,这样的商家,在信誉度上本该有特别要求的。预付卡的发售对象,往往是随机的社会上不特定人群,这也决定了预付卡发售行为,是涉及公众利益的。

《行政许可法》第12条第3款明文规定:“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仅有部委规章显然是不够的,理应在立法层面对发售预付卡商家设置一定的资格准入门槛。就如中消协专家委员邱宝昌律师所说:可以对商家的成立期限设置一定条件,比如成立三年以上才可开展有关预付费消费的经营行为;对其经营者及其高管设置一定门槛,如要求经营者在经营期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无欺诈消费者行为,高管不存在欺诈消费者的不良记录;等等。

这样,当消费者遇到预付卡推销行为,就可以要求就商家有无取得发卡资格进行验证;对没有发卡资质仍违规发卡的,则可以举报给工商部门进行查处。

当然,对于一应取得预付卡发售资格的商家,都得实行资金存管和业务情况上报制度,以免资金发生挪用,给用到投资、借贷等方面,给消费者带来资金安全风险。这样,哪怕发卡商家因经营不善发生亏损乃至倒闭,消费者也还多多少少有钱可退,不至于满盘皆输,全打水漂。

在相关发卡商家因经营管理不善倒闭,导致商品或服务兑现不了而钱又退不出来的情况下,消费者当然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进行维权。《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而如果发卡商家的预付卡发售行为,本身就不是为了经营活动,而是为圈钱跑路,那么一旦出现异状,消费者当然只有及时报警,由警方查究对方涉嫌诸如诈骗、非法集资之类犯罪的刑事责任,并清退不法所得。

鉴于一些不法商家“发卡-圈钱-跑路”事件的频频发生,亟需通过立法,对预付卡发售商家,设置一定的资格准入门槛,并建章立制,以便于加强监管。在全国性相关立法尚未出炉的情况下,去年7月27日,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规定》,并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已先行一步,通过地方性法规立法的方式,将众多个体工商户纳入了监管范畴。这个做法,值得其他具有立法权的省市跟进、借鉴。

栏目主编:朱珉迕文字编辑:朱珉迕题图来源:视觉中国图片编辑:曹立媛编辑邮箱:shzhengqing@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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