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临桂法院对陈奇峰等10人犯罪集团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扰乱社会秩序罪进行公开宣判
2018年12月31日,临桂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由临桂区检察院指控的陈奇峰等10人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扰乱社会秩序罪,并依法进行了宣判。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当事人家属及媒体记者等百余人旁听了庭审。
检察院指控:2018年以来,陈奇峰笼络本村的村民,逐步形成了以其为首要分子,以陈雪宾、陈利彬、陈国金等为固定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组织通过多次有组织的故意实施任意毁损、强拿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寻衅滋事行为;以围堵、拦截阻止他人正常经营的手段,迫使他人交出财物的敲诈勒索行为;聚众阻止企业施工,情节严重,致使企业生产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扰乱社会秩序等犯罪活动,在当地造成了十分恶劣的影响。
当天,法庭围绕公诉机关指控的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事实展开了法庭调查,控辩双方就争议焦点集中举证、质证和辩论。
时至晚上八时许,随着法槌敲响,临桂区人民法院依法对陈奇峰等10人涉恶案件进行一审宣判。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陈奇峰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八万元;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总和刑期十七年二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八万元。
被告人陈新文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总和刑期六年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被告人陈雪宾、陈利彬、陈国金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千五百元;总和刑期四年二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五百元。
被告人陈红辉、陈云峰、陈雪光、陈伟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不等。
被告人陈德尝,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
责令被告人陈奇峰退赔被害人王少文二十七万五千元,退赔被害人李春宏八万元,责令被告人陈奇峰、陈红辉、陈新文、陈雪宾、陈利彬、陈国金、陈雪光、陈云峰退赔被害人王少文、李春宏七万元,赃款六千元返还给被害人李春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