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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专利法修改“应在植物专利保护上开一个口子”

原标题:委员:专利法修改“应在植物专利保护上开一个口子”

新京报快讯(记者 王姝)12月29日,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专利法修正案草案时,委员刘振伟建议,“在植物专利保护上开一个口子”。

草案第25条规定:对动物和植物品种不授予专利。刘振伟提出:我国现在对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仅限于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是对植物育种人权利的保护。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规定(UPOV1961年、1978年文本),成员国可以选择给予品种权保护或专利保护,二者取其一。我国是1999年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的,选择的是品种权保护,现行专利法的规定是符合当时实际情况的。近几十年来,生物技术快速发展,UPOV公约1991文本将保护范围扩展至繁殖材料以外部分,许可成员国对植物新品种提供专利保护,放弃了禁止双重保护的规定。在一些发达国家,现在既有植物新品种保护,又有植物专利保护,品种权人觉得哪种保护方式更有利、更有效,就选择哪种方式,大大促进了原始创新。

刘振伟举例说,美国实行的是植物专利保护(植物专利法)、植物品种权保护(植物品种保护法)和发明专利保护(发明专利法)“三位一体”的保护模式。“鉴于农业生物技术创新日新月异,这次修改专利法,建议认真研究一下植物专利保护问题”。

刘振伟说,2015年修改种子法时,全国人大农业农村委、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都提出要加强对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一致赞成在植物新品种权保护中引入“实质性派生品种”概念,更好地保护原始创新,“这个修改方案因种种原因搁浅,对植物新品种权人的原始创新带来潜在的不利影响。因为,繁殖材料成为‘公共产品’,就会挫伤从事原始创新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你在干,别人在‘借’或‘偷’,原始创新人没有回报。这件事,也是今后立法上值得总结的。这次修改专利法,如果能在植物专利保护上开一个口子,可以弥补上次的遗憾”。

新京报记者 王姝

见习编辑 侯佳欣 校对 郭利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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