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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21所学校老师“两险两金”炒股 中心校报账员获刑四年

原标题:挪用21所学校老师“两险两金”炒股 中心校报账员获刑四年

利用工作便利,原为富川瑶族自治县富阳镇中心校报账员的何某某多次挪用该中心校管辖的21所学校教师的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职业年金和住房公积金用于炒股及归还个人债务。经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6日开庭审理了此案并当庭宣判,判决被告人何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继续追缴其挪用未退还的公款1089519.28元,上缴国库。

富川瑶族自治县富阳镇中心校管辖中心校本部、大坝完小等共21所学校。2014年9月10日,经富阳镇中心小班子会议讨论决定,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职业年金、住房公积金等款项的收缴工作交由报账员何某某负责。何某某在负责上述工作后,每次开展收缴工作时均通知该镇各小学教师将所需缴纳的养老保险、职业年金、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通过银行存款、微信或支付宝转账等方式交到其个人的银行账户内。

2017年2月以来,何某某利用负责代收代缴上述款项的职务之便,将所代收富阳镇中心校教职工2014年10月至2018年04月养老保险个人缴纳部分2606357.8元、职业年金个人缴纳部分1303369.9元,2017、2018年度失业保险金98436.6元,补缴的2016、2017年30%绩效工资部分住房公积金316072.88元,共计4324237.18元,转入其在证券股份公司的股票账户内用于炒股及用于偿还个人借款。

2018年8月14日,被告人何某某因无力退还其挪用的1089519.28元而主动到县监察委员会投案自首。

富川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利用负责收取富阳镇中心校教职工养老保险等费用的职务便利,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何某某多次挪用公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实际数额认定。”的规定,被告人何某某挪用公款的数额为1089519.28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被告人何某某挪用公款1089519.28元,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依法应当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被告人何某某主动到监察委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挪用未退还的公款,依法应当予以继续追缴。

根据被告人何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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