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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助”维权写入民法典侵权责任编 是否会被滥用?

原标题:“自助”维权写入民法典侵权责任编 是否会被滥用?

新京报快讯(记者 王姝)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二审稿,“自助免责制度”入法是亮点之一。不过,12月26日分组审议草案时,有委员提出疑问,自助免责制度是否会被滥用?

草案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的,受害人可以在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受害人实施前款行为后,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委员陈福利提出,上述条款需要再作一些评估,“一是这种情况指的是什么情况?二是有了这些情况,法院的临时救济手段是否能解决问题?三是有了这个条款以后,是否会被滥用?”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尚伦生也表示,草案关于自助免责制度的规定,把多年的理论研究成果上升到法律的高度。“但是本条规定的公民自助行为需要明确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有没有具体的范围?因为条文当中讲的都是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我认为自助行为应当是针对突发的,对于人身和重大财产的侵害行为,而不包括其他侵权行为,比如侵犯名誉权、侵犯其他权利。二是受害人扣留的行为是为了防止侵害行为继续发生和后果扩大,还是为了防止将来损害赔偿得不到保障,设置扣留行为达到什么目的?如果是阻止侵害行为的继续发生,可防止后果扩大,扣留行为就属于制止侵害的行为,应当受到保护。但是如果为了预防将来损害赔偿得不到保障,后来的赔偿保障实际上就是受害人基于赔偿请求权产生的一种债权,对于债权就不适用自助原则。因此对于本条当中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应当作出限制规定。”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孙宪忠提出,“首先‘自助’不是追究侵权责任而是自己保护自己,自助主要方法是排除别人对自己的损害。所以立法上首先解决的是这样的问题。在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救助的情况下,首先要做的事情是保护自己、排除侵害,而不是可以扣留侵权人的财物”,“我们必须承认自助本身是维权的方法,首先要解决维护自己的权利,不能直接导向要把侵权人的财物扣下来。自助别想扣押别人的财产,而首先应该想的是保护权利人。而且扣押是一个积极行为,扣押就意味这要跟别人发生争夺,怎样才是正当的适当的,会不会形成新的侵权,会不会拘禁别人又带来法律上的问题。这是必须要考虑的问题。”

此前有部分学者谈到民事自助免责制度时,多以“吃霸王餐”为例,店主遇到“吃霸王餐”的顾客,可以先限制该顾客离开,同时采取报警等措施。但是孙宪忠提出,“有学者说这(自助免责)能解决吃霸王餐的问题,这是文不对题的解释,在餐馆里吃饭不给钱是违约责任的问题,不是侵权问题。”

新京报记者 王姝 见习编辑 刘丹 校对 贾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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