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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建议:已婚者订立借款合同应提供配偶证明

原标题:委员建议:已婚者订立借款合同应提供配偶证明

新京报快讯(记者 王姝)12月26日,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民法典合同编草案时,委员邓丽、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委员谭琳提出一个相同的建议,草案有关订立合同条款增加规定:借款人为自然人,且已婚的,贷款人应当要求借款人提供配偶知悉贷款情况的证明。

谭琳表示,上述建议是解决现实问题的需要。“在目前,有一类民间债务纠纷已经比较多,而且矛盾突出,就是涉夫妻关系的民间债务纠纷。表现多样,有的是夫妻联手对付贷款人、债权人;也有的是,当夫妻关系不好的时候,夫妻一方可能与贷款人联手捏造一些虚假借款合同。这些民间纠纷非常不好处理,不管哪种情况,都是订立借款合同时没有说清楚,弄不清楚夫妻的另一方到底知道不知道借款合同?所以,建议加这样一句话,既有助于降低贷款人的交易风险,也有助于保障夫妻对共同债务的知情权,能够更好地兼顾民商事交易安全和夫妻财产权益保护之间的关系,减少民间债务纠纷和家庭矛盾,促进家庭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委员邓丽也表示,201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即“第二十四条”新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做出了更加细致合理的规定,在实践中解决了一些纠纷,得到社会各界赞同。“现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尚未有体现司法解释具体内容,而且共同债务纠纷也不是个案,在现实生活中还是一个比较突出的民事问题,建议加以补充。”

此外,二审稿修改了一审稿格式条款法律效力的有关规定,提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

对此,委员王超英提出,二审稿将一审稿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修改为“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一个是把原来的合同法表述改了,另外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保险法的规定也改了,因为作为一个新的一般法,跟旧的专门法律的规定如果不一致,法律的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还要做解释的。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保险法中,对相应的条款规定的都是‘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实际上原来的写法对于消费者的保护更为有利,我认为还是改回去比较好。”

新京报记者 王姝 见习编辑 吕银玲

校对 柳宝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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