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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毒地案”二审焦点回顾:“污染者担责是基本原则”

原标题:“常州毒地案”二审焦点回顾:“污染者担责是基本原则”

新京报讯(记者 王洪春)今日(12月27日),“常州毒地”环境公益诉讼案二审宣判,三家被诉化工企业被判就污染行为向公众赔礼道歉,并向两公益组织支付律师费及差旅费,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予以驳回。对于此案争议焦点——涉事化工企业是否应当承担案涉地块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及风险管控、修复费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中作了说明。

自然之友、绿发会与常隆公司、常宇公司、华达公司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二审开庭。“江苏高院”微信公众号

焦点一:企业应承担环境污染侵权责任

新京报此前报道,在今年12月19日的二审庭审中,三家被诉化工企业江苏常隆化工有限公司、常州市常宇化工有限公司和江苏华达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是否应承担涉案地块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等为主要争议焦点。

公益组织“自然之友”和“中国绿发会”认为,上述化工企业是环境修复责任主体,政府代替污染者成为修复责任主体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三家化工企业则辩称,其并非涉案地块修复责任主体,政府收储后的修复责任应由土地受让人承担。

在今日上午进行的庭审直播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污染者担责是法律规定的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三家化工企业应当对改制前的污染行为承担环境侵权责任。政府收储不是法定的不承担侵权责任或减轻责任的情形。

焦点二:要求企业承担环境治理费用超出审理范围

庭审直播中,法院表示,“自然之友”和“中国绿发会”提出,政府实施环境修复已支出的费用、将来支出费用应由三家化工企业承担。

江苏高院审理认为,政府的修复方案已经涵盖了三家化工企业应当承担的案涉场地污染风险防控和修复责任范围,且风险管控修复工作已经取得阶段性成效。两公益组织要求消除污染的诉讼请求已经部分得以实现,并具有最终得到实现的高度可能性。

至于三家化工企业应承担地方政府支出的环境治理费用的诉讼请求,超出了环境公益诉讼的请求范围,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鉴于案涉风险管控修复工作尚未完成,修复效果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目前无法确定后续治理所需费用的具体数额。本案尚不具备判决三家被诉化工企业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的条件。

2016年4月19日,常州外国语学校对面空地上,园林工人正在种树。因多名学生体检指标异常,家长认为此处即为污染源。新京报记者 王嘉宁 摄

焦点三:污染造成公众精神利益损失 应道歉

对于庭审另一焦点——三家化工企业是否应当赔礼道歉,江苏高院审理认为,案涉地块环境污染造成了社会公众精神利益的损失,三家化工企业应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虽然三家化工企业在长期生产经营中造成的污染,具有一定的历史原因和发展局限,难以要求其就整个历史阶段全部污染行为承担赔礼道歉责任。但三家化工企业在案涉地块生产时发生的工业固废填埋行为、搬迁中对工业固废不当处置行为等明显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过错明显。

焦点四:案件受理费按非财产案件计算

一审判决中,两公益组织曾被判承担189.18万元的案件受理费。当时有法律人士分析,涉及经济赔偿的案件诉讼费以争议金额为基数按比例收取,由败诉方承担。此案中,常州市政府委托修复企业的评估认为修复涉案地块需要3.7亿元人民币,诉讼费按千分之五计算,达到189.18万元人民币。

今日,江苏高院审理认为,两家公益组织提出的由三家化工企业修复受损环境、赔礼道歉的诉求属于非财产诉求。本案按照非财产案件计算案件受理费。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0元,由三家化工企业负担。上述判决为终审判决。

新京报记者 王洪春

编辑 潘佳锟 实习生 陈晓蓓 校对 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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