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首份政府纠错报告发布,这些案例里政府“错了”
近20年通州办理行政复议案件968件,纠正行政行为错误89件;被确立为北京城市副中心以来,通州行政复议案件逐年递增;2015-2017年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数量超总量的一半;征地拆迁、拆违等领域矛盾多发,部分案件审理难度加大……
12月24日上午,北京市级及各区首份全景式行政复议报告——《通州区行政复议报告(1999-2017)》发布,披露了上述数据。该报告由通州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发布。
通州区行政复议报告(1999-2017)暨典型案例发布会现场
《通州区行政复议报告(1999-2017)》和《通州区行政复议应诉十大典型案例》也同时发布,这是北京市首次公开行政复议典型案例。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民告官”的两种渠道。我国《行政复议法》自1999年10月起施行,市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如果认为政府不作为、乱作为,可向政府法制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案件有哪些类型?
一成多案件纠错,一成多案件化解
通州区行政复议报告显示:从1999年行政复议法实施以来至2017年底,北京市通州区共办理行政复议案件968件,除了以区政府为复议对象的190件,区政府法制办纠正了区政府部门和各街乡的行政行为错误89件,占审理案件(778件)的11.4%;还有88件行政争议通过调解、协调,申请人撤回申请等方式化解,约占总数的11.3%。
通州区政府法制办主任张琴琴表示,行政复议有效拉近了政府和群众距离,提高了政府的公信力。
报告显示,近年来,以通州区政府各部门、各乡镇街道为被申请人的复议案件数量逐年递增。特别是通州区被确立为北京城市副中心以来,仅2015年-2017年,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数量分别为107件、142件、180件,其总数占行政复议案件总量的55%,超过2014年以前行政复议案件的总和。
“部分行政复议案件审理难度加大。”报告提出,近几年,通州区启动了多个大规模征收、拆迁、腾退项目和一般制造业退出工作,关乎百姓切身利益。“有些案件涉及政策调整和历史遗留问题,涉诉案件的实体处理具有较强的政策性,个别案件的裁决结果往往会影响区域内整体政策的调整和执行,进而影响副中心建设大局,这些都加大了复议案件的敏感度与处理难度”。
哪些单位涉行政复议案件较多?
通州区公安分局被申请量最多
报告提出,行政复议案件的矛盾起因主要包括:征地拆迁、拆除违法建设、房屋土地权属、商业虚假宣传及食品药品安全引发的投诉举报、行政处罚以及因工伤认定、养老金标准、医疗保险核算、低保待遇等生活保障等因素。
通州区政府法制办介绍,近几年,该区征地拆迁、“大棚房”“阳光房”集中整治、违法建设查处类案件集中爆发。职业打假在工商、质检、食药领域突出,相关案件居高不下。同时,随着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要求履职类案件数量不断增长、审理难度也不断增大。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后,政府信息公开类案件数量也持续居于高位。
报告显示,各街道乡镇是通州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主体,共达300件(在2017年以前,通州区有15个街乡镇)。
区公安分局、区住建委、区工商分局、区食药局都是行政复议被申请主体热门,历年来被申请量分别为78件、74件、74件、70件。此外,区交通支队、区城管执法局被申请量也不少,分别为32件、30件。
怎么解决行政机关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建立以法制办人员为主体的复议人员队伍
报告提出,从复议案件办理中,发现行政机关执法中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加以重视和解决。
报告提出,行政机关因作出的行政行为不合法或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而败诉的案件仍占有一定比重。主要表现为:未及时、全面、准确履行法定职责;超越法定职权实施行政行为;被诉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被诉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作出被诉行政行为未遵循法定程序等。此外,个别行政机关执法中存在的重结果处理,轻释法析理现象;重行政效率、轻程序公正在个别领域依然存在;个别行政机关预防和实质性化解争议的意识不强,效果不理想;个别行政机关对行政应议重视不够,行政应议工作质量需要提高。
报告还提出建议,抓住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改革和机构改革契机,强化复议机构队伍建设,建立以法制办自有人员为主体,专家、律师为补充的复议人员队伍,提高办案人员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办案能力。
发布会上,通州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副区长刘贵明表示,区政府及其各部门、各乡镇街道要依法行政,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快建设与副中心地位相适应的法治政府。
案例一:通州区民政局未履行法定职责
案件:2015年5月2日,郭某向通州区民政局提交《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请求民政局依法查处梨园敬老院强行收住并实施非法拘禁赵某的违法行为。通州区民政局按照《北京市信访条例》规定,于5月13日作出《不予受理告知单》并邮寄郭某,告知郭某其请求不属于通州区民政局受理范围,建议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随后,郭某向通州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通州区民政局违法。
通州区人民政府审理后,确认通州区民政局违法,责令其及时核实处理郭某请求,并将结果书面告知郭某。
分析:本案中,通州区民政局收到郭某请求后,虽进行了调查,但其依据信访条例不予受理,从实体到程序均未行使民政局对养老机构管理职能,亦未对郭某提出的履职申请回应,显然未履行法定职责。
案例二:北京市卫计委未正确履责
案件:陈某父亲因腹部有肿物到北京某医院就诊,在就诊过程中病情恶化,最终死亡。陈某认为其父受到医院不负责任治疗,向北京市卫计委投诉。北京卫计委作出《答复意见书》,告知陈某与医院纠纷的解决途径,并建议向医院所在地朝阳区卫计委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若医院存在过错,北京市卫计委将进行查处。针对北京市卫计委处理,陈某认为其没有履行法定职责,构成行政不作为,向北京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机关经审理后认为,申请人已提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该病例不构成医疗事故,北京市卫计委告知陈某申请鉴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北京市卫计委认定事实有误,导致其未能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其行为违法。北京市卫计委需在法定期限内对陈某请求重新处理。
分析: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进行了答复,但由于事实认定不清,导致其职责履行存在瑕疵,属于未能全面、正确履责,属于行政不作为。
案件三:宋庄镇人民政府强拆中程序违法
案件:胡某承租某村村东42亩地村南约10亩地,其间胡某在该土地上建设房屋,但未取得相关建房手续。宋庄镇人民政府在涉案房屋张贴公告,表明该房屋涉嫌违法建设,要求建筑所有权人自本公告日期起15日内携带材料去镇政府拆违办公室接受调查。自7月6日至19日,宋庄镇人民政府接连张贴《限期拆除决定书》《催告书》《强制拆除决定书》。后宋庄镇人民政府于7月29日对涉案建筑物进行了强制拆除。
胡某认为,其承租场地属于拆迁范围,宋庄镇人民政府拆除行为实际系拆迁行为。但是因其未签订拆迁协议,导致宋庄镇人民政府以拆违名义进行拆迁,胡某起诉要求确认宋庄镇人民政府的拆除行为违法。
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被告宋庄镇人民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分析:本案中,宋庄镇人民政府对胡某所建建筑物的拆除是根据查处违法建设查处规定进行,并且前期履行了相关告知调查等义务,胡某亦收到了相关材料,但并未提起诉讼或复议。故从宋庄镇人民政府的履责情况来看,无法认定镇政府“名为拆违,实为拆迁”。
但宋庄镇人民政府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实施拆除行为前及拆除过程中已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和义务,并且也未给予胡某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在胡某前往宋庄镇人民政府的情况下,仍未对该建筑行为进行详细调查,故可以认定宋庄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行为中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
新京报记者 沙雪良 刘丹 编辑 吴娇颖 校对 陆爱英
责任编辑:吴金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