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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404教授”处理引思考:杜绝抄袭该有统一标准

原标题:“404教授”处理结果引发思考:杜绝学术抄袭不能总是“一事一议”,该有个统一标准

日前,引发舆论关注的“404教授”梁莹涉嫌学术抄袭一事终于有了处理结果。据南京大学通报,对梁莹学术不端等违规违纪行为做出以下处理:认定梁莹存在学术道德等师德问题且情节严重,根据教育部《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文件的精神和规定,给予梁莹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行政记过处分,取消梁莹研究生导师资格,将其调离教学科研岗位,终止“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青年学者聘任合同;报请上级有关部门撤销其相关人才计划称号和教师资格。

南京大学在梁莹提出辞职之后,没有先批准她辞职,之后再以此为由对其学术问题置之不理,而是对她进行了认真、严肃的处理,并责成学校相关部门做出深刻反省和认真检讨,采取切实措施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这表明了该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强化政治担当,切实推进学校党风廉政和师德师风建设的决心,也为其他院校对类似事件的处理树立了榜样。

近年来,随着文字作品查重技术的市场化,涉及“抄袭”的相关学术不端事件时有曝光。有的抄袭者称,禁止抄袭是近些年的规定,应该“既往不咎”。但事实上,这是一个故意拿来混淆视听的说法。学术规范中对于抄袭的禁止始终存在,因为抄袭的实质是让读者对于作品部分内容的真实作者产生错误认识,是对公众的欺骗行为,也是侵权行为。而任何形式的欺骗,从来都是令人不齿的。在以立德树人为根本的学术界,更是如此。早在各种查重软件上市以前的1997年,作为当时华东理工大学教授、技术物理研究所所长的胡黎明,就因为抄袭事件被免去了职务和职称。

对于学术不端问题的处理,彰显了法治的基本理念,那就是宪法第33条规定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因为没有统一的标准,常常是“一事一议”,从而出现同样情况处理结果大相径庭的现象。因此,建立统一的标准已成当务之急。

首先,是否构成学术不端的认定标准要统一。对于什么是抄袭,学术界早有共识,国家版权局也做出过专门的解释:将他人的作品或者作品片段当作自己创作的内容,就是抄袭。抄袭通常分为“低级抄”和“高级抄”两类。“低级抄”是指原封不动或者基本上原封不动地复制他人作品或作品片段的行为;“高级抄”是指改头换面的抄袭,包括从表面上和根本上变换了作品表现形式的抄袭。所谓从表面上改头换面的抄袭就是俗称的“洗稿”,在具体措辞和句子结构等方面都有所变化,使作品“面目全非”,单纯利用查重工具无法识别。所谓从根本上变换了作品表现形式的抄袭,是指在他人的文字作品、影视作品基础上改变作品类型的做法。“高级抄”在相应部分构成实质上的相似,没有“作者”自己的独立思考,也使该部分作品无法成为“作者”人格的延伸。

其次,对于学术不端的处理标准要统一。根据责任与损害相一致的法学理论,对于学术不端的处理结果,应当与该行为造成了多大损害、为其行为人取得了多少利益相一致。凭借靠学术不端完成的论文取得学位的,应当撤销其学位;凭借靠学术不端完成的科研成果取得职务聘任、职称晋升和教师资格、导师资格的,应当免去其相应的职务、职称和教师资格、导师资格;凭借这样的成果取得奖励、资助和荣誉的,应当追回已经发放的奖励和资助,撤销其荣誉称号。这样,就可以让做了坏事的人不能从他们做的坏事当中捞取好处,让做坏事无利可图。南京大学对梁莹作为该校教师的处分,就充分体现了这一点。

除此之外,鉴于学术不端行为对整个社会造成的危害,还要对行为人进行行政、甚至刑事处罚。抄袭和侵夺他人学术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的本质是欺骗,因欺骗取得的奖励、资助等是直接的经济利益,取得的职务、职称等会带来间接的经济利益,在本质上学术不端与诈骗相通。而诈骗罪就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抄袭就是虚构了作品的部分内容是抄袭者创作的事实,隐瞒了该部分内容的真实作者系他人的真相。因此,对于与经济利益相关的学术不端行为,应当再处以罚款之类的经济性行政处罚;对于取得直接经济利益的,也有依据以诈骗犯罪进行刑事处罚。

从目前来看,由于学术不端而导致的罚款和刑事处罚,在实践中还没有先例。没有了这两种处罚,学术不端的行为人在被处理之后并没有经济上的损失,最多是把骗到的钱交回去了事。在得不到严肃处理的机会很大的情况下,抛开个人的道德约束,学术不端就成了利益期望值很高且成功率高、即使诈骗不成也没有直接经济成本的选择。因此从理性经济人的角度,必须施以罚款或刑事处罚,才有可能对学术不端行为真正起到惩前毖后的威慑作用。在这方面,可以进行进一步法律研讨和探索。

从具体操作上说,对于学术不端适用统一处理标准,建议发挥专业优势,由版权管理部门统一接收对于学术不端的投诉和举报,并做出认定,然后统一公开认定结果并向行为人所在单位送达。涉嫌犯罪的,一并向有管辖权的经侦部门送达。现有《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规定,高校是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主体,由于以不端手段完成的科研成果很可能已经在教育主管部门考核高校时列入高校完成的科研指标,这就无异于是规定运动员所在单位指派裁判员。特别是在大学校长自身有学术不端行为的情况下,由学校做出调查和处理,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干扰和掣肘。所以,把认定权收归版权管理部门,可以最大限度地摒除各高校自己认定时,因利害相关甚至是“荣辱与共”而容易产生的认定过程迟速不同、认定结果因人而异的弊端。

只有在制度上保证让学术不端的行为人得到应有的惩处,才能改变只有炒成了新闻才会有处理、被处理的现状,从而铲除学术不端的土壤,引导教师守住学术道德底线,把勤奋和智慧用到正确的方向,让诚信、法治成为大学精神的必要元素,使大学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的辐射源泉和科教兴国战略的实践基地。

(作者姚洪军为上海政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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