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重大调整!四川发布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最新政策
12月21日,四川省人社厅发布消息,经省政府授权,近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联合印发了《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这是四川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的一次重大调整和规范。目的是厘清征地方、财政、社保的责任,进一步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生活和长远生计。
《实施办法》要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应坚持“即征即保、分类施保,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主动履职、协同配合”的原则,坚持依法保障、分类施保,实现征地补偿、参加社保、享受生活补贴等政策衔接,与促进就业、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相结合。明确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参保办法、资金筹集办法、养老待遇衔接办法和经办服务的组织保障等。
参保办法
在参保办法上,《实施办法》规定,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按照《社会保险法》及现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逐年缴费至符合条件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中:
征地时男不满46周岁女不满36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原则上应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政府逐年为其代缴核定年限的职工养老保险费;
征地时男满46周岁女满36周岁及以上,按年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后仍不具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养老金领取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原则上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征地时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且从未参加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不纳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同时明确了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给予一定年限的代缴养老保险费或支付缴费补贴等规定。
待遇衔接
在待遇衔接上,《实施办法》坚持“待遇不降低,前后稳妥衔接”的原则,明确对征地时已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征地农民和征地时男满46周岁女满36周岁及以上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至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在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基础上加发生活补贴,以此补齐至政策调整前形成的企保养老待遇水平。
今后,该两类人员的养老待遇调整也将向企保养老待遇调整看齐,随企保养老待遇调整而增加,随居保养老待遇调整而等额抵减。按此执行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不会因为政策调整而受影响。
资金筹集
在资金筹集上,《实施办法》延续了以往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费的筹集办法,明确实际代缴养老保险费及发放生活补贴的缺口补助资金,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不留缺口”的原则筹集,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优先安排。
部门职责
在部门职责上,《实施办法》明确人社部门牵头编制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经办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筹集管理;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审核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人员名单和征地补偿方案;社保机构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经办工作。
省人社厅解读:新增“缴费保贴”和“代缴费”
问:针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新增哪些内容?
答:新增了代缴企保养老保险费和支付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规定。
《实施办法》规定,征地后随用人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由政府支付被征地农民本人一定年限的养老保险缴费补贴(以下简称“缴费补贴”);以个体参保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由政府代缴一定年限的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代缴费”)。对征地时选择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将其养老保险补偿费的40%划入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一次性划入部分”)。
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如何确定?
答:《实施办法》坚持“待遇不降低,前后稳妥衔接”的原则,明确对征地时,已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征地农民和征地时男满46周岁女满36周岁及以上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至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在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基础上加发生活补贴,以此补齐至政策调整前形成的企保养老待遇水平。今后,该两类人员的养老待遇调整也将向企保养老待遇调整看齐,随企保养老待遇调整而增加,随居保养老待遇调整而等额抵减。按此执行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不会因为政策调整而受影响。
生活补贴按《实施办法》规定的居民养老保险相关待遇(含基础养老金、一次性划入或转入部分计算的个人账户养老金,不含个人缴费计算的个人账户养老金)与原15号文件形成的企保待遇之间的差额确定。在待遇调整时也必须向企保待遇调整看齐,随企保待遇调整而增加,随居保待遇调整而等额抵减。
生活补贴由社保机构按月发放。例如:你享受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是100元,而按原政策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享受的养老金是1000元,那这1000元与100元之间的差额900元就是你应享受的生活补贴。如果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调整了20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未动,那你享受的生活补贴相应增加20元;如果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未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调增了20元,则你享受的生活补贴相应抵减20元。
问: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补偿费如何核定?
答:养老保险补偿费由负责征地安置的人民政府根据批准征地时被征地农民的实际年龄,以批准征地时上一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以20%的比例,按照从16周岁开始实际年龄每增加2周岁补偿1年的办法,一次性筹集最多不超过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标准的养老保险补偿费。
问:什么情况下被征地农民可以申请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补偿费?
答: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补偿费需要符合相关条件。具体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已领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已满15年;在校学生;患重大疾病等其他需一次性领取的情形。对自愿申请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补偿费的,应经本人或法定监护人签字(章)确认后,一次性支付。被征地农民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补偿费后,政府不为其代缴费,不支付缴费补贴,不发放生活补贴和遗属丧抚费补贴。
作出上述规定,主要是出于保障被征地农民长远利益的考虑,不能让被征地农民简单地“以地换钱”图一时之利,政府部门应该加强政策宣传,引导被征地农民“以地换保”,实现老有所养,尽可能减少一次性申领养老保险补偿费后的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