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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防办原主任赖月亮受贿、贪污、滥用职权获刑11年

原标题:桂林市人防办原主任赖月亮受贿、贪污、滥用职权获刑11年

12月17日,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一审宣判桂林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原主任赖月亮犯受贿、贪污、滥用职权一案。以被告人赖月亮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退出所获赃款人民币四十四万五千七百零七元,依法没收,由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被告人退出的其余赃款人民币一百九十八万九千二百九十三元,除贪污所得赃款人民币二万元依法返还给桂林市人民政府,其余部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

一、受贿事实

2012-2015年期间,赖月亮在担任桂林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诸葛某、桂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熊某、吴某、秦某、申某、谢某、丁某、唐某、汤某、廖某、桂某、刘某、桂林某投资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黄某、张某、申某、广西某人防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刘某初、桂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某呈、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广西某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雷某益、卿某杰、唐某成、邱某英、桂林某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南宁某人防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谋取利益,收受上述人员或上述公司职员给予的财物,共计421.5万元。案发后,被告人退出赃款人民币241.5万元。

二、贪污的事实

2014年10月份,被告人赖月亮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指示时任市人防办平战结合管理科的李某从其科室的业务经费中虚开人防工程排险费发票,拿到财务科李某某处进行报账套现。后李某某交待工作人员王某办理此事。2014年11月13日,王某虚开了一张金额为4.8万元的“山洞人防工程维修费”发票拿到单位财务报账,并于同年11月20日,从单位财务报出4.8万元现金,王某扣除10%的税款后,将剩下的4.32万元交给李某某。李某某将套取的4.32万元交给赖月亮,由赖月亮对该笔钱进行分配。其中,赖月亮分得2万元、李某分得1万元、李某某分得1万元,王某分得0.32万元。

同时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赖月亮退出个人所获赃款人民币2万元。

三、滥用职权的事实

2012-2015年期间,赖月亮在人防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同意诸葛某、桂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熊某、桂林市某投资有限公司的黄某、张某在桂林市骝马山9号、西山6号、铜鼓山5号、野狗山3号等4个人防坑道工事口部,以建伪装房的名义建设房屋;并指使桂林市城南人防工事管理中心经理黄某(另案处理)与秦某、谢某、唐某、廖某签订建设伪装房协议,同意其在桂林市野狗山1号、2号、大头山10号、大头山7号、大头山5号等5个人防坑道工事口部,以建伪装房的名义建设房屋。赖月亮在滥用职权的过程中,还收受上述建房者给予的钱财,帮助其解决在违章建房过程中遇到的困难,使其顺利建房。由于赖月亮、黄某的上述行为,导致建房者所建成的12栋以上房屋均为违章建筑,违章建筑面积总计27720.88平方米;同时,建房者在上述人防坑道工事口部所建房屋不能满足战时人防工程的使用需要,导致人防功能完全丧失,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赖月亮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接受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直接收受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侵吞公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对被告人所犯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均应当惩处,并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被办案机关掌握的滥用职权和受贿的罪行,主动供述未被办案机关掌握的贪污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案发后退出全部个人所获赃款,故对被告人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赖月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遂做出上述判决。

当天,临桂区人大代表、政协代表、媒体记者应邀到庭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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