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上游新闻
时隔四年,李传良案有了新进展。
近日,《人民法院报》用1.5个版面刊发了牡丹江中院关于黑龙江省鸡西市原副市长李传良贪腐案的公告引发关注。
这份公告涉及曾在黑龙江鸡西、鹤岗担任过副市长的李传良,称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李传良实施了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滥用职权犯罪。公告显示,李传良案涉案资产超31亿元,李传良使用上述违法所得投入到其个人实际控制的公司、项目中,用于土地一级开发整理、房产开发、工程建设等,以及购买房产、车辆、土地、设备等。案发后扣押、冻结资金共计人民币140987.522529万元、查封1021处房产、查封土地、滩涂27宗、查封林地8宗、扣押汽车38辆、扣押机械设备10台(套),冻结18家公司股权。
根据黑龙江省纪委监委此前披露,李传良违纪违法行为主要是其在鸡西担任财政局局长、副市长等职务期间。2017年3月,54岁的李传良辞去公职。
李传良
54岁辞去公职,一年后逃匿境外
据法院公告,犯罪嫌疑人李传良,男,1963年9月27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鸡西市,公民身份号码23030419630927423X,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鸡西市财政局原局长、鸡西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原主任、鸡西市原副市长、鹤岗市原副市长,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联部街47号2栋12层2号。
李传良曾主管城建,任内最重要的一项工作是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2017年3月,54岁的李传良辞去公职。
法院此次发布的公告显示,李传良逃匿境外的具体时间是在2018年11月15日。
2020年7月10日,李传良因涉嫌犯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罪被黑龙江省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
2020年9月20日被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2020年12月1日黑龙江省公安厅对其发布了通缉令。
梳理李传良的“商业版图”
人民法院报刊登的公告
检察院申请内容牡丹江市人民检察院牡检没申〔2024〕1号没收违法所得申请书载明:
犯罪嫌疑人李传良在担任鸡西市财政局局长、鸡西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鸡西市副市长、鹤岗市副市长期间及辞去公职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伙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侵吞、骗取公共财物共计人民币292586.011967万元;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以及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892.1128万元;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共计人民币11000万元,进行营利活动;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擅自使用国有资金注册公司、擅自决定由其实际控制的公司承揽工程,违法所得及收益共计人民币7325.185136万元。
犯罪嫌疑人李传良使用上述违法所得投入到其个人实际控制的公司、项目中,用于土地一级开发整理、房产开发、工程建设等以及购买房产、车辆、土地、设备等,案发后扣押、冻结资金共计人民币140987.522529万元、查封1021处房产、查封土地、滩涂27宗、查封林地8宗、扣押汽车38辆、扣押机械设备10台(套),冻结18家公司股权。
根据牡丹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没收财产清单,股权方面包括:
1。李传良名下个人实际持有、控制的黑龙江沈矿瓦斯发电有限公司100%股权。
2。李传良名下个人实际持有、控制的黑龙江沈矿物流有限公司100%股权。
3。李传良名下个人实际持有、控制的鸡西泛华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100%股权。
4。李传良名下个人实际持有、控制的黑龙江泛华物流产业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00%股权。
5。李传良名下个人实际持有、控制的黑龙江绅港能源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
6。李传良名下个人实际持有、控制的鸡西市湖泊湿地保护研究中心100%股权。
7。李传良名下个人实际持有、控制的鸡西兴凯湖大白鱼养殖繁育推广中心100%股权。
8。李传良名下个人实际持有、控制的鸡西隆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
9。李传良名下个人实际持有、控制的鸡西阔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
10。李传良名下个人实际持有、控制的黑龙江龙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
11。李传良名下个人实际持有、控制的黑龙江北唐煤矿量费监控系统工程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
12。李传良名下个人实际持有、控制的黑龙江优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
13。李传良名下个人实际持有、控制的鸡西金色农业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
14。李传良名下个人实际持有、控制的黑龙江安泰矿产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
15。李传良名下个人实际持有、控制的黑龙江省鹏通煤层气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
16。李传良名下个人实际持有、控制的鸡西元通城市燃气投资有限公司100%股权。
17。李传良名下个人实际持有、控制的鸡西滨港特种汽车有限公司100%股权。
李传良名下个人实际持有、控制的沈煤鸡西隆丰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鸡东林场100%股权。
而在案发后扣押的38辆汽车中,就包括鸡西滨港特种汽车有限公司和鸡西泛华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名下多部车辆。
曾实名举报市委书记
耐人寻味的是,李传良曾被当地干部群众一致公认是“防止贪污腐败的一道铜墙”。因为他任职鸡西市财政局局长时,曾举报时任鸡西市委书记许兆君(已判刑)违规报销家人差旅费行为。
2010年3月23日,面对鸡西市属媒体的采访,李传良曾说,“站在人民群众当中,才有鸡西人民的支持,才能构筑起防止腐败的铜墙,没有鸡西人民,我什么也不是。”
根据时间线梳理,在举报许兆君之前,李传良一些贪腐行为已经发生。
曾让人用拉杆箱装500万现金转移财产
2022年3月,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披露,李传良转移赃款至晚于2014年启动,时任鸡西滨港特种汽车有限公司总经理和鸡西市财政局干部参与其中。
这份判决书中的被告人孙成祥,为鸡西滨港特种汽车有限公司总经理;被告人董玉琨,为原鸡西市财政局金融研究所副所长(病退)。判决书显示,2020年7月5日,因办理鸡西市原副市长李传良案件,经省纪委监委指定,牡丹江市监察委分别在被告人孙成祥、董玉琨家中找到二被告人。分别于2020年7月7日、2020年7月17日对孙成祥、董玉琨采取留置。2020年11月25日,孙成祥、董玉琨在留置期间分别主动交代了监察机关尚不掌握的本起案件。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时任鹤岗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李传良(原鸡西市副市长、现涉嫌贪污贿赂犯罪在逃)欲向香港转移违法所得人民币500万元(系李传良以虚假项目套取的财政拨付的国家奖励资金)。李传良指使刘某1(另案处理)准备钱款并向深圳市运送,指使被告人孙成祥在深圳市接收并向香港转移钱款。刘某1根据指示将李传良平时交给其保管的人民415万元现金装到五个拉杆箱后,安排李某2、李长奇、尹某、谭某、潘某等五人于2014年7月9日从鸡西市出发乘飞机将装有415万元现金的拉杆箱携带转移至深圳市,同时安排被告人董玉琨于同日从北京市出发乘飞机将其在北京市为李传良保管的85万元现金携带转移至深圳市。
上述六人在深圳市会合后,由董玉琨将500万元现金重新装箱交接给孙成祥。后孙成祥让其侄子陈某、陈某的朋友汪某和黄某以自己的身份信息到银行将其中490余万元现金转存汇款至李传良事先联系的香港兑换店提供的银行账户中。汇款后孙成祥携带剩余现金出境至香港,到该香港兑换店将该490余万元兑换成的600万元港币提出,并在香港将600万元港币及剩余人民币现金交给李传良。李传良将其中的50万元港币交给孙成祥存入孙成祥名下香港汇丰银行账户中,后被李传良陆续取用。
判决书显示,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被告人孙成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80000元;被告人董玉琨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2020年9月,黑龙江省纪委监委发布消息称:黑龙江省鸡西市原副市长李传良涉嫌严重违法犯罪,黑龙江省监委依法对其进行监察调查。经初步调查,李传良在担任鸡西市财政局长、市政府副市长期间,涉嫌利用职务便利,通过骗取、侵吞等方式,贪污巨额国有资金;涉嫌收受他人贿赂;长期搞钱色交易。李传良为躲避调查目前已逃至境外,并向境外转移部分涉案赃款。
潜逃境外的贪官怎么审判?
牡丹江市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李传良涉嫌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罪,逃匿后被通缉一年不能到案。
有证据证明前述在境内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属于犯罪嫌疑人李传良的违法所得及收益,依法应予以追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八条之规定,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这是一个特别程序。
职务犯罪嫌疑人卷钱跑了,在暂时抓不到人的情况下,真就拿他们没辙了吗?当然不是。我国法律就此专门安排了一大利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2013年1月1日,经过第二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颁布,其中增设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检察院可以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近年来,被使用该程序的腐败干部不乏其人,其中还有“大老虎”,比如山西省原副省长任润厚。
任润厚违法所得没收申请案是第一起因犯罪嫌疑人死亡而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省级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案件。
2014年8月29日,任润厚被查。1个月后,他因病死亡。2017年7月25日,扬州市中院就扬州市检察院没收任润厚受贿、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违法所得申请一案公开宣判,裁定没收犯罪嫌疑人任润厚违法所得人民币1295万余元等,上缴国库。
2018年,缺席审判制度正式写入刑事诉讼法。
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检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此次李传良贪腐案的公告提到,公告期间为六个月。
公告期满后,法院将依法审理。
北京廉政法治协同创新基地主任彭新林表示,此次牡丹江中院发布的公告,主要是按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要求进行的,是依法对李传良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进行没收的特别程序,不是针对李传良所实施行为定罪量刑的审理。根据“两高”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发布公告,公告期为六个月,公告应载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情况、涉嫌犯罪的事实等。
彭新林认为,从目前披露的案情来看,李传良涉嫌多个贪污贿赂犯罪,涉案数额极其巨大,罪行极其严重,判决很有可能适用死刑。
鉴于李传良已经外逃,未来的庭审应会适用缺席审判程序进行追诉,届时会有一系列相应的程序。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后,有关部门会推动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寻求将李传良带回国内,手段包括引渡、劝返、遣返等,然后再进行相应的处理。
综合自:澎湃新闻、长安街知事微信公号、大皖新闻、政知圈微信公众号、界面新闻、红星新闻
责任编辑:陈琰SN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