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江苏牧羊案追踪:人大代表及专家指江苏高院电传管辖权不合法
来源:上游新闻
江苏牧羊集团股权纠纷案备受关注,除看守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引起10年诉讼外,江苏省高院以电传方式下发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江苏牧羊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牧羊控股有限公司、牧羊有限公司等涉公司类民商事案件集中管辖的通知》(苏高法电[2016]626号文件)内容和制定程序是否合法也备受争议。
12月18日,上游新闻记者了解到,3名全国人大代表已向全国人大申请对江苏省高院苏高法电[2016]626号文件的内容和制定程序进行合法性审查,并请求依法撤销该文件。同时,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前校长江平等6名法学专家也提出,江苏高院针对特定当事人作出指定集中管辖的“通知”于法无据。
引发争议的苏高法电[2016]626号文件。上游新闻 图
认为程序不合法,全国人大代表提请审查撤销通知
2016年9月12日,针对江苏牧羊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电传的形式,向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下发集中管辖通知称:凡涉及江苏牧羊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参股的江苏牧羊控股有限公司、牧羊有限公司等公司的涉公司类民商事案件,按照级别管辖及涉外、涉港澳台案件集中管辖的规定,分别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同时,全省其他法院已经受理、尚未审结的涉及江苏牧羊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参股的江苏牧羊控股有限公司、牧羊有限公司等公司的涉公司类一、二审民商事案件,均按照上述第一条的要求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天内移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还要求凡以江苏牧羊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参股的江苏牧羊控股有限公司、牧羊有限公司等公司为当事人而提起涉公司类民事诉讼的,有关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起诉。
电传通知下发后,引起了法学界的质疑,管辖权存疑也成为“江苏牧羊案”的争议点之一。
12月6日,“牧羊案”二审在江苏省高院开庭。每经记者 于垚峰 摄
12月6日,在“江苏牧羊案”二审庭审现场,江苏牧羊集团再次对管辖权提出质疑,并要求江苏高院全体回避,但申请被驳回。
庭审后,由于对管辖权存疑,高毅进、莫元花、杨恒俊等3名全国人大代表就此事向全国人大提起申请,要求对江苏省高院作出的苏高法电[2016]626号文件内容和制定程序进行合法性审查,并依法撤销该文件。
3名全国人大代表提请的审查建议书。上游新闻 图
上游新闻记者在提请审查建议书中看到,3名人大代表指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7条、41条等规定,苏高法电[2016]626号文件作出制定管辖的决定,超越了江苏省高院的法定权限,明显缺乏法律依据;制定程序和方式均不合法;以概括指定的方式进行指定管辖,明显与《民事诉讼法》相抵触。建议依法应当由全国人大启动审查程序并予以撤销。
6名法学专家联名签署意见书,指通知依法无据
12月12日,中国政法法学终身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前校长江平;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张卫平;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李浩;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中国商法学研究会会长赵旭东;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潘剑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民事诉讼法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汤维建等6名法学专家在联名签署的《江苏牧羊集团有限公司案专家论证意见》明确提出江苏省高院的苏高法电[2016]626号文件于法无据。
江平等6位法学专家联名签署的意见书。上游新闻 图
6名法学专家提出,管辖是民事诉讼法所确定的重要制度,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章对此作出专门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必须尊重法律规定的管辖要求,否则,属于重大程序违法,所做出的裁判应予推翻和纠正。江苏高院“集中管辖通知”违反了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
专家们表示,本案中下发“集中管辖通知”的江苏高院并没有取得最高法院的授权或批准,也没有在最高法院进行备案,因而在制作的主体上、目的上以及程序上不具有合法性。另外,江苏高院的该“集中管辖通知”所针对的不是某一类型、某种性质的案件,而是针对某一个特定的民事主体牧羊集团公司以及关联公司。这种以特定当事人为标准所确定的集中管辖有欠妥当性,最高法院行使该权限都只能慎之又慎,只能出于特殊目的偶尔行使,而地方法院并无此权限。违反了民事诉讼中的平等原则,对另一方当事人甚至双方当事人构成不利影响,也违反了确定管辖所必须遵循的“两便”原则,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诉讼烦累。
此外,江苏高院使用电传采用“通知”的形式确定集中管辖也不妥当。这就使得该通知缺乏必要的可操作性。
责任编辑:赵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