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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转让差价所得免征个税

原标题: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转让差价所得免征个税

新京报讯(记者 潘亦纯)12月17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继续执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称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8年12月18日起至2019年12月4日止,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所谓的“基金互认”,指的是允许在对方注册的基金向本地居民公开销售。据悉,自2015年12月18日监管层正式批复注册了首批3只香港互认基金以来,注册的香港互认基金数量越来越多,目前已经达十余只,这也意味着内地的个人投资者有越来越多的投资选择,并且能够通过直接买卖香港基金,来实现个人资产的国际化配置。

记者注意到,在2015年12月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就联合发布了《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表示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5年12月18日起至2018年12月17日止,三年内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此次财政部等三部门再联合发文,也是对此前政策的延续。对冲基金经理、恒丰泰石总经理韩玮对新京报记者解读称,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差价暂免个人所得税三年期满之后,这项优惠政策再次延续,打消了投资者前期的投资顾虑。一方面,有利于稳定市场,避免投资者为采取避税卖出互认基金带来不必要的市场波动和交易成本;另一方面,有利于鼓励投资者继续加大互认基金的投资力度,进一步促进我国金融市场的改革开放的进程。

新京报记者 潘亦纯 编辑 梁缘 校对 李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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