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哈市出台办法明确国企职工劳动关系调整
哈尔滨新一轮深化国企改革正有序推进。在改革中,涉及到职工劳动关系调整的方方面面备受关注。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近日,哈市出台《深化市属国有企业改革调整职工劳动关系实施办法》。《办法》的出台将引导企业在改革中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合理优化人力资源配置,让职工分享改革红利,确保市属国有企业改革健康、有序、规范进行。
【关键词】 职工安置
《办法》规定,实行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企业,原则上要保证职工全员上岗,劳动关系不变,劳动合同不变更,确保职工队伍稳定。
职工安置方案制定要依法履行民主程序。改革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并落实职工安置方案。在方案制定过程中,要依法履行民主程序,充分听取职工意见,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职工安置方案须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经企业主管部门核准并报人社部门审核后公布实施。
【关键词】 离岗人员
根据《办法》,企业实施改革前,应理顺职工劳动关系,分类界定各类人员。对停薪留职、放长假等离岗人员,依照有关规定清理后仍保留劳动关系的,列入企业改革的人员范围。对挂名、挂靠等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不得列入参加企业改革的人员范围。
【关键词】 履行劳动合同
根据《办法》,改革企业须与投资方明确约定劳动合同的履行。履行分“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和“非国有企业”两种类别。以改制为“非国有企业”为例,这类企业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好改制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经双方协商无法达成一致不再留用的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关键词】 经济补偿
《办法》规定,企业在改革中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应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职工经济补偿等安置费用计算基准日为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职工安置方案并形成决议之日。经济补偿标准为职工在改革企业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职工本人在本轮改革中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人平工资)。这其中还分为“计发经济补偿的工龄”和“不计发经济补偿的工龄”两种情况。
根据《办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2008年1月1日以前存续的劳动合同在2008年1月1日以后解除或终止的,经济补偿应分段计算。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人平工资高于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社平工资)3倍的,其经济补偿的标准按社平工资的3倍数额支付,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因企业生产经营不正常或者停产半停产,职工人平工资无法确定的,其经济补偿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但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等“6种人”不支付经济补偿。(下转第四版)
【关键词】 职工债务
《办法》规定,改革企业应在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前,通过双方协商,对企业拖欠的职工债务予以合理处置。由第三方评估单位核实评估,经企业主管部门或国资监管部门确认后,原则上要按照有关财务管理规定一次性结清。
由于客观原因一次性结清有困难的企业,要制定债务处理方案并与职工签订债务处理协议。债务处理方案和债务处理协议,须提交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形成决议。
【关键词】 特殊人员
内退职工,工伤职工,孕产期、哺乳期女职工,劳务派遣人员等“9种人”,属行企业特殊人员,《办法》都分门别类做了相关规定。
根据《办法》,改革企业原则上不得解除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含5年)的职工的劳动关系,可结合实际经职工自愿申请、企业审核批准并签订协议后,实行内部退养。职工内部退养期间,企业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企业代扣代缴。企业破产、关停或清算退出的,不实行内部退养。
再如,孕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企业须支付经济补偿。
【关键词】包烧费
根据《办法》,我市将推进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企业改革时应制定离退休人员安置及费用管理方案。引进外部投资者的,要在合作协议中对离退休人员安置及费用管理等事宜予以明确。
实行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企业,应当按照统计部门提供的人口平均预期寿命计算并预留离退休人员大额医疗保险费、包烧费、养老保险统筹外项目等相应费用。距75周岁不足5年或超过75周岁的人员,按照5年计算预留费用。
【关键词】医疗保险关系
《办法》规定,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分“已参保改革企业在职人员”和“已参保改革企业退休人员”两种情况。
以“已参保改革企业在职人员”为例,这类人员中,对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在市本级医疗保险统筹范围内重新就业的人员,由新的用人单位按相关政策规定办理医疗保险接续手续;在市本级医疗保险统筹范围外重新就业的人员,本人与用人单位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办理医疗保险异地转移接续手续。
【关键词】养老保险关系
根据《办法》,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由原企业负责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冻结,并转入个体库管理。重新就业后,由新的用人单位负责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未重新就业、符合由在职参保转为个体(灵活就业)接续条件的,由本人及时办理养老保险接续缴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