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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性乘客大闹公交车层出不穷:刑法如何规范司乘冲突?

原标题:任性乘客大闹公交车层出不穷:刑法如何规范司乘冲突?

本报记者王峰北京报道

“重庆公交车坠江事件”之后,公交车司乘冲突导致的安全事件仍在各地不断出现。

11月25日,在湖南省隆回县的5路公交车上,一名乘客上演了“抢方向盘”事件。目前,44岁的违法行为人庞某青因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被行政拘留15日。

据报道,自10月28日重庆万州发生了公交车坠江事件后不到20天的时间里,全国发生类似任性乘客大闹公交车危害公共安全事件又有近20起。

1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大数据研究院发布《公交车司乘冲突引发刑事案件分析报告》(下称《报告》),报告显示,从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结的公交车冲突刑事案件共计223件。

据此推断,大量公交车司乘冲突事件没有受到刑法处罚。上述案件涉及的罪名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占比39.01%,位居首位。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典型的重罪,起刑点为3年。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梳理案例发现,司法实践中,大量案件刑期为起刑点3年左右,亦有大量案件被适用缓刑,实际刑罚效果差距较大。

最高人民法院二级大法官胡云腾近日建议,可以考虑增设“妨害安全驾驶罪”,参考危险驾驶罪量刑。

“公交车司乘冲突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应该实行刑法提前介入,就像对于醉驾的治理,以前只是治安处罚,如今可以判处危险驾驶罪,可以预防和减少此类犯罪的发生。”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刑法研究所副所长彭新林说。

危害公共安全犯罪量刑不一

《报告》显示,在公交车司乘冲突刑事案件中,被告人为乘客时,案件量排名第一的罪名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占比约55.77%。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量刑分为两档: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1世纪经济报道梳理相关案例发现,该罪名的量刑以3年左右的案件数量为多,但也有案件适用了缓刑。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年2月裁定的一起案件中,被告人陈枫因为琐事和公交车驾驶员发生争执,后在车辆行驶的状态拉拽公交车驾驶员,导致车辆失控,有两名乘客构成轻微伤,车辆、路灯、路牌等遭受了近1万元的损失。陈枫因此被判刑3年。

上海市二中院2017年3月作出裁定的一起案件中,被告人王乾坤在行驶途中的公交车上拉扯公交车司机并遮挡其视线,导致车辆失控造成车损约8700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但实践中,还有大量案件适用了缓刑,或者没有采取刑罚措施,而是处以治安处罚,或简单教育了之。

重庆市万州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严学万近日介绍,2015年至2018年,万州法院共审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案件9起,与公交车相关的有7起。法院对7案均作出有罪判决,大多数被判处缓刑,1件被判处实刑。

严学万认为,基层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对定罪量刑标准存在困惑。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起点刑是3年,而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或指导意见明确犯罪情节和危害后果。

2014年,被告人刘某推搡和强拉行驶中的公交车司机和方向盘,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减轻处罚的原因是刘某系自首。判决书显示:鉴于被告人刘某因错过公交下车而在情急之下采取了过激行为,其主观恶性相对较轻,结合本案的其他情节,故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吴刚因为抢夺正在行驶中的车辆方向盘,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但2017年1月二审时,被改判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司乘冲突中不同的情节产生的后果是不同的,我认为应该把抢夺方向盘、殴打司机、强行变档位等情节,作为判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要件,对这类被告人处以较重的刑罚。”彭新林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增设妨害安全驾驶罪?

在更多的公交车司乘冲突案件中,危害后果不是特别严重,没有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也不是特别大。这类案件可能难以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彭新林认为,仍有必要将这些案件纳入刑法范围,加大打击和威慑力度。

最高人民法院二级大法官胡云腾近日表示:“如果在正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殴打司乘、抢夺方向盘、损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行驶的行为,应当依法一律入刑。”

他建议可考虑增设“妨害安全驾驶罪”,将乘客“采用威胁、暴力方法侵犯正在驾驶公共交通工具驾驶人员的人身权;强行干扰公共交通工具的正常行驶等行为”纳入其中,量刑可参考危险驾驶罪。

“危险驾驶罪是一个轻罪,量刑为拘役,并处罚金。”彭新林说。

“乘客简单地推、拽司机,砸公交车玻璃,乘客之间在公交车上互相殴打影响行车安全等情节,可以考虑纳入妨害安全驾驶罪处罚。”他说。

值得注意的是,公交车司乘冲突案件中,也存在司机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情况。《报告》显示,乘客占被告人身份的比例约70%,司机占被告人身份的比例约23%。

彭新林认为,有必要修改危险驾驶罪,将尚未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司机的轻微犯罪行为纳入其中,从而严密法网。

危险驾驶罪目前包含4种情形:醉酒驾驶;追逐竞驶;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彭新林认为可将第三种情形相应修改,纳入公交车司机的不当行为。胡云腾也认为,今后对于擅离职守的司机,其行为可考虑纳入危险驾驶罪,长时间玩手机、与乘客发生纠纷离开驾驶位等都应包含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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