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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明:用活监察建议书倒逼担当尽责

原标题:嵩明:用活监察建议书倒逼担当尽责

“你单位针对毛某涉嫌挪用公款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现建议你单位对毛某进行相应政务处分,并将办理情况书面回告……”嵩明县监委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向县税务局发出的一份监察建议书。

“监察建议书指出了我们在财务管理方面的薄弱环节,提出的建议也十分中肯,我们一定按照监察建议,迅速制定整改方案,确保在要求时限内全部整改落实到位,防止类似问题发生。”县税务局相关负责人接过监察建议书说到。

嵩明县监委成立以来,积极探索如何履行监察职责,在监督审查调查和执纪问责中除了运用约谈诫勉、通报批评、纪律处分等常规性手段外,把监察建议书作为“监督挺在前”的重要手段,针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向有关单位提出监察建议并限期整改,督促相关单位查找自身不足,及时查缺补漏,倒逼相关主体厘清责任并认真组织整改,从而防微杜渐,提升监督质效。

为让监察建议书落到实处,嵩明县监委在监察建议发出后,要求有关单位收到建议后,应及时召开党委会或行政班子会,研究制定整改措施、整改时限、责任人等,并于收到建议之日起30天内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回复提出建议的纪检监察组织。同时,按照“谁制发、谁监督”的原则,承办部门保持与被监察建议单位的联系,通过现场督办、检查“回头看”等方式对建议书的执行情况跟进督办,对于建议超过规定期间未予采纳的,责成说明理由;对建议执行不力、落实不到位的,坚决追责问责,推动主体责任落实,保证建议书的权威性和有效性。自县监委成立以来,共向基层单位发出监察建议书3份,提出监察建议8条,督促完善制度10项,落实整改率达100%。

“监察建议是监察法赋予监委的法定职权。我们通过分析具体个案发案原因及案件特点,以监察建议的形式督促相关单位及时整改,预防类似的问题再次发生,这也是用活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具体体现。”县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张普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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