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你不搬?我们强制搬!
到达现场并拉起警戒线
主办法官向店铺经营者刘某出示证件,表明来意
法警将刘某带离现场并进行控制
对店铺内的物品逐一进行清点、拍照、登记11月20 日上午,南宁市兴宁区法院成功执结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依法对两间铺面采取强制腾迁措施,将铺面返还给申请执行人,依法打击了“老赖”的嚣张气焰,切实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用实际行动向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发起最后的总攻冲刺。
南宁某业贸易有限公司(下称某业公司)与黄某贵于2014年2月28日签订一份《协议合同书》。合同约定,某业公司将民生路101号、103号铺面出租给黄某贵,但黄某贵需装修门面时,要提前向某业公司提出申请,经同意许可,否则作违约处理,某业公司有权解除或终止合同。合同签订后,黄某贵于2014年10月9日将铺面进行了装修,但在装修前未向某业公司提出申请。某业公司要求其搬离铺面,但黄某贵继续在铺面进行经营。于是,某业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黄某贵解除合同,并立即搬离民生路101号、103号铺面。一审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双方签订的《协议合同书》于2015年4月29日解除,黄某贵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搬离民生路101号、103号铺面,将租赁场地返还给某业公司。南宁市中院二审、自治区高院再审均维持一审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黄某贵仍然不按照判决履行义务。某业公司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兴宁区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黄某贵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在上述铺面张贴了腾迁公告,要求被执行人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十日内搬离南宁市民生路101号、103号铺面,将租赁场地返还给申请执行人某业公司。但被执行人黄某贵依旧表示自己将继续营业,不会搬离上述铺面,态度极为顽劣。为了彰显法律权威,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11月20日,兴宁区法院决定对被执行人黄某贵采取强制措施,强制将黄某贵及其财物搬离南宁市民生路101号、103号铺面。
11月20日上午9时30分,兴宁区法院执行干警按照既定的执行方案到达南宁市民生路101号、103号商铺。警戒组立即进入执行现场对现场进行控制,对铺面外围进行布控,拉起警戒,防止人员冲击执行现场。执行组随后进入现场,发现被执行人黄某贵并没有到现场,主办法官遂向店铺经营者刘某出示证件,表明了来意,并请其配合法院执行。
“我们的新货刚上架,没地方搬。”刘某态度嚣张,并鼓动铺面员工坐在货架上,企图阻碍执行。
主办法官当机立断,针对刘某抗拒执行的行为,立即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由法警将其带离现场并进行控制。
在控制现场后,清点移交组立即对铺面内的物品逐一进行清点、拍照、登记,所有的财物被搬运到法院指定的仓库进行封存,粘贴封条。
直至当日中午13时30分,整个腾迁工作顺利完成,随着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在执行笔录上签字,商铺已移交给申请执行人,案件至此全部执行完毕。
“该案终于顺利执行完毕,感谢法院高效执行。”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向法院表示感谢。
“法院的执行就应该这样,既有威慑力,又规范。”此次执行行动,兴宁区法院邀请2名民生街道办工作人员到场监督。
腾房(商铺)交地类执行案件办理难度大、风险系数高、执行周期长,是执行工作中的老大难问题。今年来,兴宁区法院牢固树立“动真碰硬,提升权威”的工作导向,创新执行建立快速腾房机制,加大执行力度,从今年4月23日成立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兴宁兵团”以来,共通过快速腾迁机制,强制腾空房屋、商铺70余套(间),其中50套房屋(商铺)已进入评估拍卖程序,显著缩短了财产处置期限,妥善处置了一批腾房(商铺)交地类执行案件,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已进入总攻冲刺阶段,兴宁区法院将以“功成不必在我”的境界和“功成必定有我”的担当,为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这场硬仗,建立执行工作长效机制拼搏到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