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人社部拟规定:领取社保待遇无须提供任何证明材料
新京报快讯(记者 吴为)11月15日,记者从人社部获悉,《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条例(征求意见稿)》日前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其中拟规定,申请领取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
条例明确,个人或其所在单位申请领取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时,按照规定需要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工伤认定结论、就业失业登记等信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通过信息共享等方式获取,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通过数据共享或者自助认证等方式,确认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状态。对通过数据比对无法确认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逐一核实。对确认丧失领取待遇资格的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立即停发待遇。对核实后发现仍然具备领取待遇资格的人员,应当及时办理待遇恢复和补发手续。
人社部对这一规定作出说明,这是为了大力减少社会保险经办需要提供的证明事项,全面清理社会保险领域各类证明事项,把绝大部分现在要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的证明事项,明确规定不得要求提供,而改为通过数据比对、信息共享等方式获取。
除了在待遇申领时“不提供证明材料”的规定外,条例还对经办服务方式作了明确规定,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推广综合柜员制和网厅一体化,通过服务网点、网站、自助服务设备、移动客户端等方式提供社会保险服务,推动线上“一网通办”,线下“只进一扇门”,现场办理“最多跑一次”。
一方面是用“信息共享”方便社保参保人和用人单位获得便捷的社保服务,另一方面,条例对“信息安全”也作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安全规范的信息系统,完善业务运行监控机制,明确数据操作权限,严格控制数据修改和权限变更,防范业务经办风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业务经办全过程进行记录,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此外,对于社保服务中产生的个人信息的保护,条例明确,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信息技术服务商以及其他通过申请查询方式获取个人权益记录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将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用于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约定以外用途,或者造成社会保险个人权益信息泄露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新京报记者 吴为 见习编辑 吕银玲 校对 范锦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