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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青年报:惩治“盲驾”别患上“刑罚依赖症”

原标题:惩治“盲驾”别患上“刑罚依赖症”

张涛

近年来,因为司机驾驶时使用手机而导致的交通事故在各地频繁出现,有的还造成了人员伤亡悲剧。在“醉驾入刑”的效果显现之后,社会上要求“开车玩手机入刑”的呼声日渐高涨。据《法制日报》报道,开车使用手机是否应当入刑,目前法律界人士对此仍有争议,但对于治理这一行为的紧迫性和必要性,业内人士和专家的态度非常一致。

对于开车使用手机,社会上有种形象的说法——“盲驾”。在驾驶人低头看手机时,前方路况完全处于视觉盲区,实际上就相当于“盲驾”。道路状况瞬息万变,“盲驾”存在极大风险隐患。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完成的一份专题报告显示,2012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审结案件量为449.1万余件,其中由开车使用手机诱发的事故占10.56%,仅次于无证驾驶(占比26.86%)和酒后驾驶(占比18.1%)。

鉴于开车使用手机频频导致交通事故,近年来要求“盲驾入刑”的声音越来越多。2014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时,就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对“玩手机或其他手持终端的行为”进行规定。不过,尽管“盲驾”和“醉驾”都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但两种行为还是有着本质的区别。

对于“醉驾”来说,酒精含量已经导致驾驶人失去正常的驾驶和辨别能力,继续开车上路构成了“主观上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的故意行为,可以归为危险驾驶罪。“盲驾”则不同,驾驶人处于意识清醒的状态,只是高估了自己的驾驶技术,主观上并没有故意危害他人。如果开车使用手机导致交通事故,可以根据交通肇事罪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但是单就“盲驾”行为本身,不宜列入刑法调整范畴。

同时,“盲驾入刑”在现实中也存在操作障碍。目前,刑法明确了“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等4种危险驾驶行为,追逐竞驶可以通过技术手段获取车辆速度,醉驾可以通过抽血化验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相比之下,开车时发短信、刷微信的行为比较隐蔽,取证存在一定的难度。况且,对于“盲驾”也缺乏一个可以量化的标准,究竟使用手机多长时间涉嫌犯罪?

刑事处罚作为调整社会关系、处理违法行为的最后一道防线,只有在其他所有手段都不能有效发挥作用,即“万不得已”的范围内适用。对于开车使用手机的行为,完全可以通过其他法律法规予以惩治,而不应患上“刑罚依赖症”。从国外做法来看,也大都通过扣分和罚款约束司机使用手机。比如,法国严格禁止司机在驾车时以手持方式使用手机,一旦发现将在驾照上扣去3分并处最高750欧元的罚款。在美国宾夕法尼亚州,开车使用手机每次罚款120美元。

与智能手机的发展速度和使用手机的普遍程度相比,我国立法遏制开车使用手机的法律规定稍显不足。《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只规定不得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并没有对使用手机的其他行为以及如何处罚作出规定。同时,一些地方交警部门对于治理“盲驾”重视不够,加之高清探头尚未普及,取证处罚存在技术障碍,导致开车使用手机往往得不到应有惩戒,也助长了一些驾驶人的侥幸心理。

对此,有关部门应完善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安全教育,引导广大驾驶人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摒弃使用手机等影响安全驾驶的陋习。

责任编辑:张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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