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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在本院涉嫌犯罪,能在本院接受审判吗?

原标题:法官在本院涉嫌犯罪,能在本院接受审判吗?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近日,辽源中院审理本院民事庭庭长王成忠民事枉法裁判罪一案的庭审视频,在网上引发广泛传播。

缘由在于,一是审判者与被审者是同事;二是在庭审现场,王成忠及其辩护人提出申请案件管辖异议,并要求全体合议庭成员回避。审判长认为申请理由不符合回避规定,当庭驳回其请求。在40多分钟的庭审中,双方围绕“合议庭是否应当回避”展开激烈交锋。

据报道,这起刑案系被告人王成忠去年审理的一起民事案件被再审引起的。检察机关以王成忠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罪”提起公诉,年初经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法院判决,认定王成忠犯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审判决后,王成忠提起上诉,而二审法院遂成为他曾担任法官的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名曾经的法官,在“老东家”受审,审判他的是曾经的同事,即使普通人也会感到别扭。对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枉法裁判罪,当然该由审理案件的法官去评价。但谁可以作为审理案件的法官呢?为此,辩护人申请该院的全体合议庭成员回避就意味深长,而审判长驳回其请求是否又有法可依,亦值得三思。

此案的争议看上去是法官应不应该回避的问题,实际上是由管辖所引起审判主体之争。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王成忠案由原来的辽源市西安区法院一审似乎并没有问题。

但一审不是案件的终结,上诉法院是否合适也是诉讼管辖应该系统考虑的。正是因此,刑诉法还规定了“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实践当中比较常见的是,审理官员腐败案件(尤其是司法腐败案),都会由上级法院指定到该官员所在地之外的其他法院管辖。这个道理应该是共通的,说通俗点,就是涉事者应当积极主动避嫌。

西方有句法律谚语:任何人不能做自己的法官。这句话的含义就是,任何人作为争议案件的当事人,不可以自己充当法官来裁决案件的对错。这也是自然正义、程序正义的第一法则,也是现代回避制度的原理所在。

因此,自己法院里发生的事情,自己理当不要成为裁判者。也就是说,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源于本院的这起刑事案件,案发后就要考虑到管辖的特殊性问题,并意识到由本院管辖范围内的基层法院受理不妥,并与省高院协调指定到其他地区法院管辖。

刑事管辖与回避制度不仅是处理司法机关内部案件的层级分工需要,更是保障当事人诉权和维护司法公正的需要。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回避的条件还规定了一个概括性条文,即第二十九条第四款“(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但除了“近亲属关系”,司法实践中很少将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关系纳入到回避的考量范围。这归根到底还是习惯于将管辖作为一种权力对待,而无视其程序价值的结果。

《法官法》明确规定,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在原任职法院以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身份办理任何案件。同样,法官在本院涉嫌犯罪以后,是不是还能在本院接受审判呢?答案是否定的,这已然是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

至于说哪个法院审理案件对被告人是有利或是不利,这本不是回避制度所关注的。正是因为要防止无论审判结果如何别人总有话说,才需要确立和执行回避制度,或许这也是回避制度的一种魅力吧。

□金泽刚(同济大学法学教授)

编辑 李冰冰 校对 郭利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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