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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议”监督的杂音当休矣

原标题:“非议”监督的杂音当休矣

编者的话:

党章赋予纪委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宪法、监察法赋予监委监督调查处置职责,无论纪委监委,监督职责都处于基础性地位。监督不是“请客吃饭”,愿不愿监督、敢不敢监督、会不会监督,体现党性和担当,检验能力和水平。针对当前监督中存在的这样那样错误或者模糊认识,本刊组织了四篇言论,从不同角度进行探讨辨析,以期对读者有所启发。

随着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推进,纪律监督、监察监督、巡视监督、派驻监督齐发力,党内监督之网越织越密越有力,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的理念日益深入人心。但也有党员干部对监督认识理解不到位,值得警惕。

一些党员干部对处处受监督感觉不舒服、不自在,颇有微词。有的认为,监督影响业务工作,给被监督单位和干部增加麻烦、引起反感,有“惹事”“干扰”之嫌;有的认为,监督干的是虚活、无用功,精力都用在关注干部鸡毛蒜皮、细枝末节的小事;有的暗自窃喜,认为党中央反复强调监督,意味着惩治腐败的一手有所放松。这些噪音、杂音暴露出这些党员干部思想还“跟不上趟”,行动有“温差”,于己不利、暗藏风险祸患,于全面从严治党大局,更是一种须引以重视的不良倾向。

少数纪检监察干部在开展监督的过程中遇到困难、承受压力,也有畏难情绪。有的认为,监督是“地平线下的管廊工程”,不如办案立竿见影;有的为难,监督对象面广人多,情况繁杂,如何全覆盖、发现“早”和“小”问题办法不多,觉得监督工作难做、不想做;有的疑虑,监督可能会让一些严重违纪违法者警觉起来,甚至采取反制措施,让审查调查变得更加困难,等等。这些认识上的误区容易消弭纪检监察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对监督工作的消极影响不容小觑,亟待澄清和引导。

没有监督的权力是可怕的,不受监督的干部是危险的。从查处的腐败案件看,权力不论大小,只要不受制约和监督,都可能被滥用。腐败分子从“好干部”沦为“阶下囚”,并不是一朝“变坏”,而是从小错变大错、从量变到质变的梯度演进轨迹。正是自我不警醒、管理不严格、监督不严密,使他们一错再错、走上邪路,最终输掉了人生。这是个人的悲剧,更是我们党的重大损失,沉重代价一再证明监督的极端重要性。

潜意识里,人总是渴望不受限制、无拘无束。但事实上,畏法度者最快活,守规矩者最自由。马克思、恩格斯说过,一切公职人员必须“在公众监督之下进行工作”,这样“能可靠地防止人们去追求升官发财”和“追求自己的特殊利益”。党员干部自觉主动接受监督,保持在轨运行,等于给自己上了几道“安全阀”。保持这样的清醒认识,就能体会到监督越有力度,组织的关怀越有温度。

监督工作成效短期内往往“看不见、摸不着”,导致有的同志认为不如抓经济社会发展以及民生工作有“成就感”,这反映了一些干部急功近利、短视肤浅的不当政绩观。须知,监督工作的重点对象是起“决定因素”的干部,经济社会发展、民生工作关键取决于“干字当头”的干部,离开这个主体,工作就难以开展。监督工作就是要让这些承担重要职责的“人”,成为“筋骨强健”的人,而不是“病恹恹”的人。相比一般工作,监督工作更具有全局性、基础性、艰巨性,把这些打基础、利长远、涉全局的难事大事抓实抓好,经济社会发展和服务民生等工作才有坚强保障。还有一些干部认为监督工作“意义不大”,其实并不是监督本身没有价值,恰恰是因为少数人无所作为,没有把工作做在实处、抓在真处,导致监督形同虚设、成为摆设。相反,一些单位突出问题导向,拓宽监督路径,整合监督力量,全方位、多层次发现问题、综合施治,坚持落细落小落实,把监督的软要求变成硬任务,让党员干部感到监督大有可为。

监督是纪检监察机关的首要职责、第一职责、基本职责。履行党章党规和宪法法律赋予的权力,既是职责使然,也是义务所在,不是“惹事”“找麻烦”,而是恪尽职守的应有担当。另一方面,监督工作的方针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其着眼于“防”、立足于“救”,着力于“管”、辅之以“惩”,是组织对党员干部政治生命和人生幸福的最大保护。对干部开展常态化、近距离、可视化的监督,既让干部心有所畏、行有所止,又体现严管厚爱、激励约束。这样的监督堪比一股“清流活水”,督促干部始终洁身自好、干净干事。(江苏 陈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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