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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川法院对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案宣判

原标题:灵川法院对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案宣判

虽然我国地大物博,但是由于人口众多,人均土地资源特别是农用地资源仍显得稀缺,因此,我国历来实行严格的农用地保护管理制度。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可能很多人都还不了解,近年来,国家加大了对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的打击力度,相继出过3个司法解释都提到和细化了对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认定。

【案情回放】

2016年8月至2017年1月期间,被告人于某某、于某、秦某某、阳某某合股,在未取得林业部门林地使用许可的情况下,雇请挖机釆挖灵川县定江镇莲花村委南村“蛇岭”山场上的土石,并将土石运至砖厂销售。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科学研究院司法中心鉴定,该山场被于某某、于某、秦某某、 阳某某非法占用的林地面积为1. 05公顷(15. 8亩)。

【法院审判】

2018年10月31日,灵川法院对四被告人非法占用农用地的案件进行了审理及宣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于某某、于某、阳某某、秦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15.8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四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再结合本案的事实、情节及四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法院遂作出判决:被告人于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于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阳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秦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解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的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一)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二)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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