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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名嫌犯”公开生活22年,“另案处理”不能没下文

原标题:“第6名嫌犯”公开生活22年,“另案处理”不能没下文

▲1996年3月3日,《揭阳日报》对“1•13”案件的报道。受访者供图

22年前发生在广东省揭阳原东山区磐东镇的“1·13”抢劫杀人案曾在当地轰动一时,警方的《终结报告》显示,作案者是包括林锐坚、林晓明等在内的“六林”。如今其中的“五林”已经陆续出狱,“第六名嫌疑人”林晓明依然在逃,另案处理。可据新京报报道,林晓明表示,至今尚未有公检法机关工作人员因“1·13”案件找过他,他之前甚至不知道自己作为同案犯写进了判决书。

“嫌疑人”林晓明22年来公开生活,司法机关再不抓、不诉、不审、不判,无论从法律还是道理上都说不通。

报道反映,司法文书认定第六名被告人林晓明参加抢劫杀人的情节至少有:两名主犯提议到乔南村五壁联红土路动手抢劫,他同意并参与对被害人的围攻、殴打、捆绑,一审判决明确称“林晓明携带二节棍”,案件终结报告称“林晓明将二节棍绑缚在杨身上”,可见参与程度并不小。

如果说,以前关于“另案处理”的人重新出现如何处理,缺乏明确具体的规范,那么2014年3月6日最高检、公安部《关于规范刑事案件“另案处理”适用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出台后,就难以找这方面的推脱理由了。

《意见》指出,本意见所称“另案处理”,是指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对于涉嫌共同犯罪案件或者与该案件有牵连关系的部分犯罪嫌疑人,由于法律有特殊规定或者案件存在特殊情况等原因,不能或者不宜与其他同案犯罪嫌疑人同案处理,而从案件中分离出来单独或者与其他案件并案处理的情形。

《意见》列举了的适用情形包括了“在同案犯罪嫌疑人被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时在逃,无法到案的”。就是说,无论按过去的做法还是按现在的规定,当年起诉审判本案时如果杨晓明“在逃”未现,“另案处理”没有问题。

但《意见》也明确,“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嫌疑人长期在逃或者久侦不结的‘另案处理’案件,可以适时向公安机关发函催办。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开展工作情况函告人民检察院。”“市、县级人民检察院与公安机关每6个月对办理的“另案处理”案件进行一次清理核对。

▲林晓明、林卫东、林浩平等人年轻时合影。受访者供图

如今,林晓明所作笔录显示,林晓明当年去外地是因为“当时全村因‘1·13’案件都传疯了,大家都往外走,村里的年轻人都跑光了”,他在外期间年节时多次回家,还曾两次回乡至派出所办理、更换身份证,警方均未就“1·13”案件找过他。2012年至2013年间,他回乡办厂,公开生活至今,也不知道自己作为同案犯写进了判决书。

想必他不敢在证词中撒谎,而办理和更换身份证、在家乡办厂都不难核实。因此,“另案处理”的林晓明案,早该“另案”进入侦查、起诉、审判程序,而不能没有下文。

而鉴于同案的其余“五林”至今仍在申诉的事实,杨晓明就更应该尽快依法走上侦诉审程序,这也是全面查验“1·13”抢劫杀人案的重要契机,杨晓明早被立案通缉,虽经22年,但不存在追诉时诉问题,若他能定罪判刑,自然不需要启动另5人申诉再审程序;否则就应当启动对同案人员的再审。

□刘昌松(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编辑 孟然 校对 陆爱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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