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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宁审结首例充当违法犯罪行为“保护伞”案件

原标题:泰宁审结首例充当违法犯罪行为“保护伞”案件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

泰宁审结首例充当违法犯罪行为“保护伞”案件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1月29日讯 11月27日,泰宁县法院对被告人泰宁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原副所长兼水东警务队队长刘某林充当违法、犯罪行为“保护伞”一案进行公开宣判,该案是泰宁法院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审结的首例充当违法、犯罪行为“保护伞”案件。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林在泰宁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利用职务便利,在明知他人从事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不制止、不惩治,而以收取利息的方式收受贿赂,放任惩治对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同时还收受管理对象现金和购物卡,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44.61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充当违法、犯罪行为的“保护伞”。

泰宁法院经审理一审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林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5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刘某林违法所得人民币34.61万元、违法资金人民币37.35万元。

(记者 黄丽青 通讯员 廖长春 李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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