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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退休了就能不被限制高消费?这位老总想太多

原标题:#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退休了就能不被限制高消费?这位老总想太多

近日,被执行人南宁某房地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向法院提交了执行异议书,认为自己已经退休了,不应承担法律责任被限制消费。你怎么看呢?

原告周某与被告南宁某房地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法院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系被告的员工,原告于2002年11月至2012年4月在职期间,被告因无资金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而向原告借款35678元用于缴纳社保,双方于2012年5月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因担心离职后自己垫支的社会保险费用没有保障,原告遂要求被告出具借条确认借款事实。本案经二审判决,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借款35678元。判决生效之后,被告没有主动履行义务,原告于2017年8月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查明被执行人的注册地已经无办公场所,下落不明,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依法对被执行人南宁某房地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进行了限制高消费。被限制高消费之后,李某出行受到了限制,不能购买高铁和飞机票,于是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以其已经退休为由要求撤销消费限制。因工商登记显示,李某仍然为被执行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撤销高消费限制于法无据,法院依法驳回该异议。被执行人南宁某房地产公司无计可施,委托代理人主动找到法院要求履行生效判决,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清偿了债务。法院随即解除了对被执行人某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的消费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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