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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被认定偷税 绍兴商人起诉税务局引发诉讼风波

原标题:企业被认定偷税后上演“民告官” 绍兴商人与税务局的诉讼风波

李晓磊民主与法制时报

绍兴一知名企业被税务局认定有偷税行为,但企业坚称自己合法经营,双方争执不下,最后只好对簿公堂。

□本社记者 李晓磊

洪长根没想到,他与税务局的“死磕”又失败了。这位做了40多年企业的浙江绍兴商人有些无奈。尽管不少人佩服他“民告官”的勇气,可他只想讨个说法。

因为绍兴市国税局一次行政处罚,洪长根在2016年将该局和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推上被告席,案件由诸暨市人民法院(简称诸暨法院)审理。

两年多来,案件历经一审败诉、上诉、发回重审、再败诉。沮丧至极的洪长根坚称,公司或许会有财务不规范之处,但绝不存在偷税行为,也并未给国家造成税费减少,所以近日又提起上诉。

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刘剑文和其他财税法专家,对此案专门进行过论证。他们认为,税务机关对洪长根公司的处罚,存在法律主体认识混淆等问题,但相关处罚单位却不这么认为。

意想不到的查税结果

作为浙江神舟置业有限公司(简称神舟置业)董事长,洪长根从村办企业做起,至今已有46年,从未和政府打过官司。

深知企业发展不易的洪长根,早年还聘请了绍兴县一位财经专家担任企业副总,目的就是为财税把关,所以企业发展比较稳定。但在一场查税风波后,企业原有的宁静被打破。

2013年下半年,绍兴市柯城区国税局钱清分局工作人员到神舟置业,对其纳税情况进行评估。这个过程中,税务官员表示,发现公司有一笔拆迁费税前列支,和关联企业借款利息存在问题,向他们提出申报补税指令。

神舟置业认为,该问题不存在,并积极配合税务局将所有账目提供过去,以供审核。

所谓关联企业,即绍兴县江桥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简称江桥二建)和绍兴鼎峰水泥有限公司(简称鼎峰水泥)。两家企业原系杨汛桥镇集体企业或集体参股企业,2002年9月,官方将股权以50万元价格,整体转让给洪长根。洪长根在2007年3月成立神舟置业,三家公司均是洪长根实际控制。

接到补税指令,洪长根马上安排了自查,发现没问题。2014年下半年,柯桥区国税稽查局人员再次通知神舟置业自查补报税款,他们仍觉得没问题,就没进行申报。

到了2015年3月5日,绍兴市国税稽查局人员前往神舟置业,要求将其2011年至2013年度账本全部带走,神舟置业积极配合。两个星期后的4月5日,税务机关又调取了公司从2007年成立至2013年底的财务凭证。

2015年10月14日,绍兴市国税稽查局对神舟置业做出“绍市国税稽罚[2015]79号”和“87号”行政处罚,认定他们偷税。合计罚款129万多元。

税务局认定神舟置业违法有三条。事后,有法学家认为,这与事实不符。

首先是,税务部门认定,神舟置业公司2011年在土地成本中,多列支不应由其承担的拆迁支出1296.5万余元。导致在检查所属期间(2011-2013年度)多结转开发产品计税成本。

言外之意就是,神舟置业虚报了土地拆迁补偿费用,把不应由自己支出的资金,算到自家头上。由此导致经营成本增加、利润降低,因而造成应缴所得税减少。

绍兴市国税稽查局认定,这是整个案件最关键部分。实际上,该观点后期争论很大。

其次,税务部门认定,2011年至2013年间,神舟置业在其开发销售的紫薇花苑项目中,少报了500多平方米房屋销售面积,并未进行纳税调整。

再次,税务部门还发现,神舟置业在2008年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应收利息124.6万元,但利息收入没申报纳税。

“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利息,按照税务部门规定,在税率相同的企业中,不存在需要利息的情况,而且他们年年配合税务部门稽查,为何2008年的事,7年后搬出来进行处罚?”洪长根觉得自己没错。

但绍兴市国税稽查局依据这三条,认定神舟置业构成偷税以及编造虚假计税依据。洪长根对此十分不解。

2015年10月27日,他向浙江省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处罚。始料未及的是,2016年2月25日,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做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绍兴市国税局的处罚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维持。

洪长根表示:“税务机关既未查清事实,也没正确适用法律。”后来,相关法学专家也同意该观点。

按照政府意思行事

记者经了解得知,此事之所以发展到双方对簿公堂,源于一些历史原因。

2005年5月,绍兴县(目前已改为柯桥区)人民政府要对江桥二建地块进行改造。这块地有23亩多,上面有一家酒店和39户居民。

2006年2月25日,杨汛桥镇人民政府与江桥二建签订协议,约定向其支付拆迁补偿款1256.2万多元。因为江桥二建因未参加年检,工商执照在2004年被吊销。根据协议约定,并经二建同意,它的债权债务由鼎峰水泥承担。

然而,鼎峰水泥没房地产开发资质。于是,作为鼎峰水泥实际资产控制人的洪长根,在2007年3月成立神舟置业,并以神舟置业名义,在同年11月14日,与绍兴县国土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花2800多万元买下这宗地。

不过,杨汛桥镇政府却在同年12月20日,作为甲方依然与鼎峰水泥签订《鼎峰住商地块拆迁补偿协议》(简称补偿协议),将补偿款调整为2085.7万余元。

洪长根告诉记者,协议是镇政府事先写好了让签的,为使神舟置业顺利开展工作,他按照镇政府意思签了字。补偿协议签订当天,镇政府还开了个会,会上镇政府领导仍将鼎峰水泥和神舟置业混同为一家公司。

洪长根只能尊重和认可镇政府意思。

据当时会议纪要记载,这宗地由“鼎峰水泥摘牌,取得该地块的开发权”。但实际上,镇政府领导和洪长根很清楚,土地由神舟置业摘得,土地款和拆迁款最终需他们支付。

从一份加盖杨汛桥镇镇政府公章的说明中可以看出,镇政府承认实际拆迁工作,是由神舟置业进行的,对被拆迁户的补偿,也是神舟置业支出的,合计补偿金额为1296.5万余元。

基于这些原因,神舟置业将2011年支付的这笔费用,在自己账目中列为土地成本开发支出。也正是这笔账,被绍兴市税务机关认定为偷税依据。

洪长根觉得,整个补偿过程都是在政府监督下进行的。“神舟置业实际支出了费用,这笔钱却不能列进自己开支,那该如何记账?”他郁闷地说,“神舟置业实际支付了费用,并被认定偷税,那么是否应该给鼎峰赔税?”

企业频频败诉

针对绍兴市税务机关出具的处罚决定,洪长根当即提起行政复议。失败后,他于2016年3月11日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绍兴市国税稽查局和浙江省国税局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处罚。

后来,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绍兴中院)将此件指定给诸暨区人民法院(简称诸暨法院)管辖。该院无法在法定期限内审结,还延长了审限时间,直到2017年3月9日才开庭。

开庭时,神舟置业提交了大量证据,证明他们确实支出了该笔拆迁款项。而相关税务部门辩称,该笔钱应是鼎峰水泥支付,神舟置业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从双方争议焦点可以看出,1296.5万余元拆迁款由谁支付,是案件关键。

一审时,诸暨法院认定:“杨汛桥镇人民政府于2007年12月20日签订的《补偿协议》显示,明确该地块由镇政府委托鼎峰水泥公司组织拆迁,故受托拆迁的主体是鼎峰水泥公司。”实际上,整个补偿协议中,未提及委托之事。

据此,法院认为政府将相关款项划入鼎峰水泥公司账户,拆迁费支出主体为鼎峰水泥。所以神舟置业将这笔拆迁费列到本公司土地成本中,无法律依据。

但神舟置业坚持认为,在补偿协议中,形式主体为鼎峰水泥,但该协议的具体三项内容,均不是鼎峰水泥有权利和能力享受或承担的。就这样,诸暨法院驳回神舟置业上诉。神舟置业不服,向绍兴中院提出上诉。

值得一提的是,该案中谁是拆迁安置主体,才是税务机关认定其是否偷税的关键。

负责二审的绍兴中院审理查明,涉案拆迁款存在主体混同可能性,导致本案关键事实不清。同时,绍兴中院认为,有必要追加杨汛桥镇人民政府作为第三人辅助参加诉讼。并将案件发回诸暨法院重审。

诸暨法院在2017年9月20日再次立案,2018年1月9日、8月1日进行公开审理后,又驳回神舟置业诉求。诸暨法院认为不存在拆迁主体混同,支持了税务机关观点。

而出现在法庭上的杨汛桥镇政府代表说,现任领导对当时情况不了解,尊重法院判决。神舟置业败诉后,无奈之下继续上诉,他们认为,并未造成国家税收损失。

据悉,法官上门找当时拍板负责的杨汛桥镇人大主席余云海作了笔录。其坚称,镇政府当初委托了鼎峰水泥拆迁,但却提交不出书面证据和委托手续。

从有关证据可看出,余云海的表述也模糊不清。例如,他声称,被拆迁大部分房屋是鼎峰水泥的。神舟置业有证据显示“被拆迁属江桥二建,没有一间房子和一寸土地是在鼎峰名下的”。

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刘剑文,副会长施正文、熊伟,对该案也进行了论证。三位专家一致认为,神舟置业不存在偷税行为。

由于当事人法律知识缺失,在对外发生民事关系时,以哪一家特定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对洪长根而言区别不明显,同时,“杨汛桥镇政府的表述,也前后不一,出现主体方面的认识混淆,是很正常的,也是不合常理的。”专家说。

专家还称,神舟置业实际支付了该笔拆迁费,据此认定神舟置业偷税,并无法律依据。而绍兴市税务局回应记者采访时坚称:“我们处罚没问题,等待法院判决结果。”诸暨法院则表示:“既然又上诉了,就等中院开庭结果吧。”

作为绍兴地区知名企业家,洪长根表示,积极纳税是民营企业的义务,但对于不合常理的处罚,一定要讨说法:“我坚信,二审法院会把事情的来龙去脉调查清楚,还自己一个真相。”

责任编辑:刘德宾 SN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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