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驾驶员等绿灯时抽烟被罚,起诉上海交警称法律无明文禁止驾驶时抽烟,法院:该罚
摘要:法律规定“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可被处罚,一个“等”字颇有“玄机”。
驾驶员在开车过程中吸烟,在日常生活中是一个较为常见的行为,但是,这算不算违反交规呢?近日,记者在上海法院官方司法案例及政策研究发布平台“中国上海司法智库”微信上看到这样一起案例,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判决支持了交警部门对驾驶员吸烟行为的处罚。
2017年7月,上海市公安局某区分局交警支队民警在执勤中发现,南京西路华山路路口有辆正在行驶的小轿车,驾驶员左手拿着一支点燃的香烟,放置于车窗外。交警认定,驾驶员周某驾车时抽烟,属于实施了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决定对周某罚款人民币200元。
周某不服处罚结果,他认为,自己是在等待绿灯通行时点燃香烟,且《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为“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该条例及其他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均未规定驾车时禁止抽烟,被诉处罚决定适用法律错误。因此,周某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予以判罚。
被告方交警支队认为,除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的行为外,驾驶机动车时也不得有其他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周某在驾驶途中抽烟,左手脱离方向盘,左手夹着点燃的香烟并放置于车窗外,已经构成妨碍安全驾驶,被告对其进行处罚于法有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简单来说,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中的“等”字,包不包括吸烟这一行为。对于这一问题,法院是怎么看的呢?
法院审理后认为,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样态各异,法律规范制定时无法穷尽列举,除法律条文明确列举的两种情形之外,也需禁止在驾车时实施其他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但是,对于明文列举之外的情形,不能随意作扩张性解释,必须契合法律条文内在的立法精神,且待证行为应引致与明确列举事项相同或相似后果时,方可进行扩展适用。
就本案而言,原告抽烟的行为显然将影响原告对道路交通突发情况的有效处置,对原告自身及其他道路交通参与人的人身、财产均产生较大的道路交通安全风险,其危险程度并不亚于驾车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因此,交警处罚结果无误。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记者从一些业内人士处获悉,包括玩手机、抽烟在内的多种影响驾驶安全的“小动作”,都会对交通安全带来严重影响。现实中曾发生过数起这样的交通事故:驾驶员因整理头发、拾捡眼镜分心造成人员伤亡。一些市民也表示,这样的判例对交警执法有指导意义,交警应对此类违法加大管理力度。
栏目主编:简工博文字编辑:简工博题图来源:视觉中国图片编辑:邵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