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内新闻 > 正文

家长不教育、学校不开除、公安不立案,初二少年才敢提刀砍人

原标题:家长不教育、学校不开除、公安不立案,初二少年才敢提刀砍人

摘要:父母家长过度宠溺、教育机构的过度宽容、法律政策的“无为而治”,客观上会纵容一些未成年人走上作奸犯科的歧路。

“不良少年”无法无天的问题,日前又增加了典型案例。广西南宁一位初二学生李某军先是聚众殴打同班同学小郑,在被校方批评教育之后竟然再次泄愤,对小郑提刀追砍。然而,即便是做出如此令人发指的暴行,李某军仍然“毫发无损”——家长表示“我管不了他,不管了”,学校由于义务教育的相关规定不能开除他,公安部门则称,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未犯重大刑事案件的,不追究刑事责任。

制定实施跟未成年人相关的各项法律政策,一个重要宗旨就是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比如受教育权、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权等。这种保护应该是普适的,任何一位未成年人,其相应权益都应该获得法律政策的保护。在法律法规中,对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能力和受教育权的相关规定,确实在现实中保护了未成年人。比如,李某军处于义务教育阶段,即使违反纪律甚至涉嫌违法,其受教育权仍然不被剥夺。由于他不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即使有涉嫌违反刑法的行为,也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然而,事情还有另一面。小郑同学也是未成年人,他的权益是否得到了保护?很显然,当前的法律和政策对他的保护存在重大瑕疵。在此种校园霸凌横行、暴行不受制约的情况下,小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都处于现实风险之中。他先被李某军找人围殴,继而被李某军提刀追砍,在这些恶性事件发生之后,李某军并没有从他身边被强制隔离。从李某军劣迹斑斑的既往历史看,他完全有可能再次痛殴、刀砍小郑同学。同是未成年人,为何一方的权益获得充分的保护,而另一方最基本的生命安全都没有保障?造成这一现状,不能不说是因为现有法律政策存在漏洞,在保护未成年人这一根本宗旨上面临悖论。

未成年人在违法之后不受惩处或者处罚轻微,这一点是否真正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也应该进行更多研究和讨论。在传统中国社会,父母家长对未成年人的管教往往十分严厉,人们信奉“不打不成器、棍棒之下出孝子”,纲常伦理甚至赋予父母对子女生杀予夺的大权。进入现代社会之后,这些封建糟粕很快受到抛弃,国家从法律层面上保障每位公民的合法权益,尤其重点保护未成年人的各项权益。然而,随着独生子女群体日益庞大,问题悄然滑向了另一个极端——父母家长过度宠溺、教育机构的过度宽容、法律政策的“无为而治”,客观上会纵容一些未成年人走上作奸犯科的歧路。

在信息发达、社会开放的时代环境下,一位年满14周岁的少年,是否仍然不具备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反复盗窃,殴打、追砍同学,这屡屡劣迹的背后,真是因为当事人意识不到这些问题的严重性,并且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吗?未必。从既往曝光的一些未成年人严重犯罪案例来看,当事人不但十分明白自己的行为意味着什么,他们实施这些行为甚至是精心算计的结果——他们分明知道,因为年龄因素,自己即使犯罪也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有些未成年人来说,正是因为明知家长不教育、学校不开除、公安不立案、法院不判刑,他们才胆敢实施各种骇人听闻的暴行,甚至剥夺他人生命。相反,当他们一旦达到法定年龄,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之后,有些人反而自觉收敛,不去挑战法律红线了。

约束管制未成年人法律政策的缺失,还有可能造成私刑泛滥的意外后果。由于缺乏合法的强制半强制矫正机构,一些“不良少年”的父母家长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不惜把未成年人送进各种不合法、不规范的管教机构去强制矫正。近些年来,打着教育机构旗号的青少年不良行为矫正机构、打着医疗机构旗号的戒除网瘾机构遍地开花,一些机构对未成年非法强制闭禁、体罚、殴打,甚至使用严重的暴力手段,不但严重危害青少年的身心健康,还不止一次造成未成年人非正常死亡的恶性后果。

可见,对于未成年人涉嫌违法犯罪的问题,法律政策应该打上补丁,补上这个群体“置身法外”的漏洞。从法律界的探讨和国内外的一些司法实践看,有人主张适当降低刑事责任能力关于年龄的法律规定,有人主张增加社区矫正等强制半强制措施,也有人主张进一步强化监护人的监护责任。不管采取何种措施,目的都是让未成年人在法治的轨道上受到更加有效的约束,不要成为一群无法无天的人。

栏目主编:封寿炎文字编辑:封寿炎题图来源:视觉中国图片编辑:雍凯

相关阅读:
港珠澳大桥通车首日澳门口岸查验出入境旅客逾1.2万人次 海洋二号B卫星成功发射:开启我国海洋动力环境监测网建设新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