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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钢集团百万吨钢渣污染长江 环保督察组称整改敷衍

原标题:沙钢集团百万吨钢渣污染长江 环保督察组称整改敷衍

长江周边水塘由于钢渣堆场废水流入,污染严重

中国经济网北京10月22日讯 (记者 张海蛟) 近日,中央第四环境保护督察组向江苏省反馈“回头看”及专项督察情况显示,张家港市推进整改不力,沙钢集团污染问题仍然突出,焦炉地面除尘站部分时段不正常运行,烟尘直排,高炉烟尘无组织排放严重;百万吨钢渣等工业固体废物长期堆放在长江岸边,污染周边土壤和水体,威胁长江水生态环境安全。

10月17日,生态环境部网站发布《中央第四环境保护督察组向江苏省反馈“回头看”及专项督察情况》称,2018年6月5日至7月5日,中央第四环境保护督察组(以下简称督察组)对江苏省第一轮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情况开展“回头看”,针对大气污染问题统筹安排专项督察,并形成督察意见。

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督察组于2018年10月17日向江苏省委、省政府进行了反馈。反馈会由吴政隆省长主持,马中平组长通报督察意见,娄勤俭书记作表态发言,刘华副组长,督察组有关人员,江苏省委、省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等参加了会议。

江苏省高度重视此次“回头看”工作,边督边改,立行立改,推动解决一大批群众身边的生态环境问题。截至2018年8月31日,督察组交办的3910件生态环境问题已基本办结。责令整改4051家;立案处罚1706家,罚款30091万元;立案侦查34件,拘留64人;约谈480人,问责614人。

督察指出,江苏省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虽然取得显著进展,但一些地方和部门思想认识不到位,还存在敷衍整改、表面整改、假装整改等问题。

其中,敷衍整改问题比较多见,上述沙钢集团污染问题成为督察通报的典型案例。通报还指出,早在2016年督察期间,沙钢集团因烟尘污染严重、违规堆放钢渣等问题被群众举报。

针对督察发现的污染问题,通报强调,江苏省委、省政府应根据督察反馈意见,抓紧研究制定整改方案,在30个工作日内报送国务院。整改方案和整改落实情况要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沙钢集团下半年因环境污染问题已经被生态环境部通报了3次。

9月20日,生态环境部通报《2018-2019年蓝天保卫战重点区域强化督查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工作进展(9月19日)》称,沙钢集团安阳永兴特钢有限公司存在涉气环境问题,遭信访投诉。

6月28日,生态环境部发布题为《沙钢集团百万吨钢渣弃置江边威胁长江水生态环境安全》的通报称,沙钢集团对中央环保督察组交办的烟尘污染问题却重视不够,整改敷衍,一犯再犯,而且长期累积的百万吨钢渣等工业固废随意堆放在长江岸边,污染周边土壤和水体,威胁长江水生态环境安全。

通报指出,沙钢集团是一家上市公司,2017年钢铁产量超过3000万吨,年销售额超过2000亿元,但没能更好地承担起应负的生态环保责任。对于这家大型企业,苏州市及张家港市主要采取“以罚代管”,在第一轮中央环保督察结束后,没有督促企业彻底整改,以至于其烟尘排放问题长期没有解决。

针对沙钢集团环境污染问题及当地党委政府生态环保不作为、慢作为情况,督察组还将进一步调查,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沙钢集团官网显示,公司是世界500强企业,中国最大的民营钢铁企业。集团总部位于江苏省张家港市。目前,拥有总资产1500多亿元,职工3万余名。

沙钢集团旗下上市公司为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沙钢股份,代码:002075.SZ),2006年10月25日登陆A股市场。

截至目前,沙钢股份总市值为355.07亿元,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拟收购苏州卿峰100%股权及拟收购德利迅达88%股权,自2016年9月19日开市起停牌,目前已经停牌两年多。据媒体统计,沙钢股份的总市值排名位列A股第201位,在35家钢铁上市公司中排名第4。

以下为全文:

中央第四环境保护督察组向江苏省反馈“回头看”及专项督察情况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督察的重要决策部署,2018年6月5日至7月5日,中央第四环境保护督察组(以下简称督察组)对江苏省第一轮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情况开展“回头看”,针对大气污染问题统筹安排专项督察,并形成督察意见。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督察组于2018年10月17日向江苏省委、省政府进行了反馈。反馈会由吴政隆省长主持,马中平组长通报督察意见,娄勤俭书记作表态发言,刘华副组长,督察组有关人员,江苏省委、省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等参加了会议。

督察认为,江苏省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促进高质量发展为目标,聚焦重点领域、重点问题加大工作力度,整改工作取得显著进展和成效。

江苏省累计召开省委常委会21次、省政府常务会24次、省政府专题会11次,研究部署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召开长江经济带发展工作推进会,在整改工作中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作为压倒性任务,积极推进长江两岸化工企业向有环境容量的沿海地区转移,完成沿江地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整治,清理并复绿长江干流岸线284万平方米。加强太湖治理,2017年累计关停太湖区域779家化工企业,太湖水质保持稳定。启动“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整治黑臭水体100余条,洪泽湖、骆马湖非法采砂问题得到遏制。新增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6900吨/日,新增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能力约89万吨/年。深入推进蓝天保卫战,全省2017年PM2.5平均浓度较2013年下降32.9%。深入推进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完成18.9万个自然村整治任务;累计建成国家生态市县63个、国家生态园林城市16个、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5个、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21个。

江苏省先后出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实施办法等规章制度,不断压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持续开展省级环境保护督察,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2017年立案查处环境违法行为1.48万件、处罚金额9.6亿元;立案侦办环境污染犯罪案件534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217名;针对盐城辉丰公司偷埋危险废物案件,严肃处理、彻底整改、严厉问责,并举一反三,有力推动了全省督察整改工作。同时,江苏省借力督察整改,进一步加快转型升级步伐,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2017年,全省服务业增加值占比达到50.3%;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产值分别增长14.4%和13.6%。全社会研发投入占到地区生产总值的2.7%,区域创新能力继续保持全国前列。

江苏省高度重视此次“回头看”工作,边督边改,立行立改,推动解决一大批群众身边的生态环境问题。截至2018年8月31日,督察组交办的3910件生态环境问题已基本办结。责令整改4051家;立案处罚1706家,罚款30091万元;立案侦查34件,拘留64人;约谈480人,问责614人。

督察指出,江苏省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虽然取得显著进展,但一些地方和部门思想认识不到位,还存在敷衍整改、表面整改、假装整改等问题。

一是一些地方和部门思想认识不到位。一些地方和部门没有树立正确的发展观和政绩观,担心环境保护抓得紧会影响经济发展;一些领导干部对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心存侥幸,得过且过,问题久拖不决。减煤是江苏省产业升级的关键举措,也是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的重要措施,但对如此重要的任务,省发展改革委研究不多,推动不力,对未完成减煤任务的扬州、淮安2市不仅不予问责,反而给予高分。企业虚报减煤数据情况十分普遍,镇江新区经济发展局甚至代填代报企业虚假耗煤数据。仅徐州、南京、镇江3市2017年虚假减煤量就高达500余万吨,占三市上报总量的47%。

整改方案要求,全力实施化工企业关停一批、转移一批、升级一批、重组一批,大幅减少化工企业排污总量。但是,江苏省经信委工作不力、审核不严,对地方上报的“四个一批”清单一汇了之,导致各地漏报、虚报问题较为普遍。督察发现,苏州市和扬州江都区应纳入“关停一批”的化工企业共530余家,实际上报414家;连云港灌云县临港产业区列入“关停一批”的9家企业,全部为2016年之前已关停的空头企业。2017年11月以来,省农委违反督察整改要求,先后向江苏常隆农化等14家生产高毒高残留农药企业发放生产许可证。

江苏省是长江沿岸重要省份,整改方案要求,到2020年,主要入长江支流基本消除劣Ⅴ类。但是,2018年1—6月,41条主要入长江支流45个控制断面中,Ⅲ类及以上水质比例53.3%,同比下降10.3个百分点;劣Ⅴ类比例13.3%,同比上升1.9个百分点。镇江、南通、无锡等地管网建设和雨污分流改造工程滞后,雨天污水直排问题突出。苏州市未按要求推进太湖湖滨湿地恢复与建设,仍在围湖造地、侵占湖滨湿地。2014—2015年,吴江区在北麻漾填湖造地约17万平方米,不仅未退还占用湖面,还于2017年8月将违规造地出让给企业开发建设。

二是敷衍整改问题比较多见。整改方案要求,完善太湖治理工作督查考核办法,对未达到国家治理目标的河流“河长”和有关地方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回头看”发现,2017年武进港等9条太湖主要入湖河流未达到治理目标要求,但江苏省仅公开通报考核结果,未对相关“河长”及地方政府进行通报批评。无锡江阴市督察整改不到位,仍有62家印染企业未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长期超标纳管,江阴市仅要求有关企业集中停产一个月以应对督察。

2016年督察期间,沙钢集团因烟尘污染严重、违规堆放钢渣等问题被群众举报。“回头看”发现,张家港市推进整改不力,沙钢集团污染问题仍然突出,焦炉地面除尘站部分时段不正常运行,烟尘直排,高炉烟尘无组织排放严重;百万吨钢渣等工业固体废物长期堆放在长江岸边,污染周边土壤和水体,威胁长江水生态环境安全。

三是表面整改问题比较突出。徐州市大气污染十分突出,也是2016年中央环境保护督察重点关注的问题。但从2016年督察至2018年3月,徐州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未组织开展专题研究。整改方案要求2017年5月底前完成焦化行业问题整改,在整改到位前实施停限产,但徐州市直至2018年5月才开始部署相关工作,11家焦化企业仅1家完成干熄焦改造,中泰能源等3家企业在未完成整改情况下违规生产,2017年全市大气PM2.5浓度同比上升10%。

针对督察指出的违规占用长江岸线问题,江苏省组织开展了专项整治行动,但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作为牵头部门,推进考核弱化,导致专项整治工作不力。督察发现,泰州市宏大特种钢机械厂、春江特种水产养殖场等违规占用长江岸线问题,均未纳入整治范围;扬州市广进船业公司位于长江重要湿地,应于2017年11月前取缔拆除,但直至“回头看”时仍未拆除到位。

南京市为完成江北新材料科技园污水处理厂达标整治任务,采取投加活性炭的应急措施进行整改,但对园区企业普遍超标纳管等根本性问题不予解决,做表面文章,园区81家化工企业中,31家未建设废水预处理设施,生产废水直接纳管;部分企业还通过罐车将化学需氧量浓度高达数万毫克/升的化工废水送至园区污水处理厂,对该厂正常运行造成巨大冲击。

四是假装整改问题仍有发生。江苏省报称纳入专项整治的118个非法码头全部完成整改,但督察发现,省交通运输厅作为牵头部门,履职不力,把关不严。海门市泰山石膏有限公司码头应取缔关闭,但南通市港口管理局于2018年1月违规向其发放临时占用岸线许可,并向省交通运输厅汇报,省交通运输厅不仅未责令撤销违规许可,反而上报已取缔关闭;泰州靖江市焦港服务站码头实际并不存在,但却虚报纳入非法码头专项整治清单;苏中高鑫隆物资中转站码头位于长江重要湿地内,应取缔关闭,但靖江市仍违规为其发放港口经营许可证。

针对连云港灌云县化工园区违反规划环评引入项目问题,督察整改方案要求临港产业区于2017年5月底前关闭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化工企业。但“回头看”发现,灌云县列入取缔关闭计划的42家企业,21家在2016年就已关闭,20家以企业虚假重组、变更营业执照等方式予以保留。镇江市长期忽视长江豚类自然保护区保护工作,不但不按要求清理违规项目,反而顶风而上,督察整改期间又违法侵占保护区1400亩。南通及启东两级海洋渔业部门于2016年督察后,仍在长江口湿地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及缓冲区续发13个海域使用许可证。

专项督察发现,江苏省一些地区和部门对打赢蓝天保卫战态度不够坚决、措施不够有力,大气污染治理形势依然严峻。

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不够到位。全省铁路货运量占比不足3%,主要靠柴油货车运输,“公转铁”工作进展缓慢。常州市经信部门和武进区政府仅靠企业汇报即认定中天钢铁不存在落后产能,导致该企业2台75平方米烧结机未按时淘汰,长期违法生产。镇江市政府承诺于2016年内启动茂源化工搬迁工作,但长期没有兑现承诺,企业搬迁一拖再拖,环境污染问题突出。

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不到位。镇江市碳素行业烟粉尘污染严重,部分企业收尘措施不到位,无组织排放严重。现场抽查镇江市丹徒区飞达碳素有限公司,发现该企业煅烧工序无烟气收集处理设施,烟气直排,物料堆场无防尘措施,厂区积尘严重。“散乱污”企业整治任务艰巨,全省初步排查的散乱污企业超过10万家,普遍存在生产工艺落后,治理设施不健全、运行不到位等问题,环境污染严重。

部分区域扬尘污染严重。镇江市港口码头众多,普遍存在装卸设施及堆场防尘措施不到位、扬尘污染严重的问题。镇江港务集团金港分公司是全市最大的散货码头,堆场面积45万平方米,镇江市交通运输部门虽要求企业制订整改方案,但监督落实不到位,扬尘污染依然严重。镇江市、淮安市建筑工地扬尘污染严重,土方裸露、道路未硬化、车辆冲洗平台闲置等问题突出。

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控不力。连云港市灌云县临港产业区、灌南县化工产业园、盐城市响水生态化工园区等化工园区企业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建设不到位、运行不正常现象普遍,园区异味明显。全省12家石化企业,仍有9家未按整改方案要求安装挥发性有机物环境监测设施。

督察要求,江苏省委、省政府要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四个意识”,不断提高政治站位,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政治责任,深化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要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将减煤减化等重点工作落到实处;强化长江大保护,全面控源截污,清理整治违规占用岸线问题;加强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推进湖滨湿地治理恢复;大力打击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等行为,严控环境隐患。要依法依规严肃责任追究,对于落实责任不力的问题,要责成有关部门进一步深入调查,厘清责任,并按有关规定严肃、精准、有效问责。

督察强调,江苏省委、省政府应根据督察反馈意见,抓紧研究制定整改方案,在30个工作日内报送国务院。整改方案和整改落实情况要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督察组还对发现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进行了梳理,已按有关规定移交江苏省委、省政府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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