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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5年内两次提供虚假个税专项扣除信息将被纳入信用记录

原标题:纳税人5年内两次提供虚假个税专项扣除信息将被纳入信用记录

新京报快讯(记者沙雪良)10月20日起,《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在财政部、国税总局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是新一轮个人所得税改革的一大亮点。依据同在20日公开征求意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今后计算个税应纳税所得额,在5000元基本减除费用扣除和“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外,还可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以及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

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首次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应当提交相关信息,并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提供相关信息。

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向收款单位索取发票、财政票据、支出凭证,收款单位不得拒绝提供。

与专项附加扣除有关的信息包括:身份信息、户籍信息、出生医学证明信息、婚姻登记信息、学生学籍信息、继续教育信息、房屋租赁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住房商业贷款还款支出信息、医药费用信息等,涉及公安、卫生健康、法院、自然资源等多个部门。暂行办法明确,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向税务部门提供或协助核实这些信息。

为防范纳税人提供虚假信息,暂行办法对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分别做出了规定:

其中,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计算办理扣缴申报,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相关信息。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申报虚假信息的,应当提醒纳税人更正;纳税人拒不改正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告知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核查专项附加扣除情况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核查。核查时首次发现纳税人拒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资料凭据的,应通报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五年内再次发现上述情形的,记入纳税人信用记录,会同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编辑:艾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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