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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金诚:《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为大型银行提供政策利好 理财业务进一步向大型银行集中

原标题:东方金诚:《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为大型银行提供政策利好 理财业务进一步向大型银行集中|新京报财讯

新京报快讯(记者 侯润芳)昨日,银保监会对外发布了《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在东方金诚首席金融分析师徐承远看来,理财产品和其他资管产品在大资管环境下将趋于同质化,资管产品间由于制度差异形成的竞争优势将不断弱化,销售渠道、产品设计和投研能力将成为各类资管机构的竞争核心。《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将对银行业带来哪些影响?徐承远认为,整体来看,未来全国性大型银行的理财业务发展存在较大想象空间,且理财业务或将进一步向该类银行集中,其和地方中小行的理财业务竞争优势整体将拉大。“销售渠道、产品设计和投研能力将成为各类资管机构的竞争核心”《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从促进资管产品公平竞争出发,对《理财新规》的部分条款进行了调整,进一步融合了其他资管机构监管制度的参照衔接,为理财子公司与公募基金、券商资管、保险资管等正面竞争奠定了政策基础,具体来看:一是进一步扩充投资范围,理财子公司可直接投资股票。相比《理财新规》,《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放开了公募理财只能通过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间接投资股票的限制,理财子公司发行的公募理财可直接投资上市交易的股票,在投资范围的监管上和公募基金对标,意味着理财子公司可发行股票型及混合型理财产品。考虑到标准化债券及二级市场股票在净值化计价方面具有天然优势,股票投资的放宽有助于刺激理财子公司发行净值型主动管理产品。但目前银行在二级市场权益投资方面相比公募基金优势较小,理财子公司仍需时间培养股票投资的核心能力。二是销售门槛、销售渠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放松,有利于理财子公司发行现金管理类产品。《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不设置销售门槛,消除了理财子公司在销售起点上的竞争劣势,同时,考虑到银行主要对接低风险偏好投资者,在现金管理类产品方面具备天然优势,这一规定使得理财子公司能够与零门槛的宝宝类货币基金正面竞争,未来线上的现金管理类产品将成为理财子公司的一个发展重点。此外,理财产品销售渠道从银行业金融机构延伸到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为线上代销奠定了基础,且不强制要求个人投资者首次购买理财产品进行面签,亦为理财产品的线上发行和销售提供了良好条件。三是对于非标资产投资限制、分级产品发行、合作机构管理等条款进行了调整。《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仅要求非标资产投资余额不得超过理财产品净资产的35%,使得理财子公司和母行之间实现了风险隔离;允许理财子公司发行分级理财产品、不强制要求个人投资者首次购买理财产品进行面签、放款公募理财投资顾问对持牌金融机构的限制,均在运行细则层面使得理财子公司和其他资管机构对标。整体来看,《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使得理财子公司的监管标准与其他资管机构趋于统一,从制度层面为理财子公司营造了公平的竞争环境。随着上述规定的逐步落实,理财产品和其他资管产品在大资管环境下将趋于同质化,资管产品间由于制度差异形成的竞争优势将不断弱化,销售渠道、产品设计和投研能力将成为各类资管机构的竞争核心。“未来全国性大型银行的理财业务发展存在较大想象空间”《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会对银行业带来哪些影响?从银行角度来看,一方面,《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理财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这对资本实力较弱的地方中小银行具有较强的准入门槛限制;另一方面,相比《理财新规》,《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在投资范围、非标资产投资限制、销售门槛和渠道等方面均有所放松,对于商业银行具备较强吸引力。因此,在上述监管标准下,未来不同银行的理财业务运作方式将出现较大差异:具备理财子公司设立条件、且理财规模较大的全国性银行及部分大型地方性银行,将陆续设立理财子公司独立开展理财业务;而资本实力较弱、理财规模较小的地方性中小行,将着力于调整内部组织架构,在银行层面设立专门资产管理部门来开展理财业务。需要注意的是,目前由于地方性中小行整体不具备理财业务净值化运营的资源禀赋,理财业务净值化转型面临较大挑战;而全国性大型银行有能力通过外部渠道积累其在理财子公司运行方面所需的资源储备,《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相比《理财新规》在部分条款的放松,为这类银行介入大资管市场奠定了有利的政策基础。整体来看,未来全国性大型银行的理财业务发展存在较大想象空间,且理财业务或将进一步向该类银行集中,其和地方中小行的理财业务竞争优势整体将拉大。

编辑:艾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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