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政务要闻我市医疗美容主诊医师有了“硬条件”
10月10日,市卫生计生委发布消息,为规范医疗美容市场,我市下发《关于加强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管理的通知》,给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考核定下硬指标。
《通知》要求,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三项条件。条件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条件二,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应具有5年以上“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病”专业临床工作经历。条件三,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进修)达到1年及以上并合格;或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的计算时间,应为连续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的实际时间。进行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的机构必须经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医疗机构将及时对医疗美容主诊医师核定结果报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收到备案信息后,在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医师执业证书”备注页登记核定专业,并加盖卫生计生行政审批专用章。同时,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将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备案信息及时录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医师管理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如发现医疗机构未按照上述要求进行管理,违规核定、备案医疗美容主诊医师信息的,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其核定资格;对超专业范围开展医疗美容项目、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美容服务,以及在核定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工作中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