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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穿日军制服街头打广告,这可不是儿戏

原标题:评论:穿日军制服街头打广告,这可不是儿戏

据媒体报道,10月7日,江苏连云港赣榆区一群男子穿着日军制服在闹市街头举着广告牌游街打广告。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官方微博8日发布通报称,活动组织策划者仲某某被依法刑事拘留,其他涉案人员正在调查处理中(10月9日中国新闻网)。

对中国人民而言,日军侵华是一段不堪回首的屈辱史、血泪史。可这群人公然在闹市街头着日军制服打广告,已经触碰法律底线,必须依法予以严惩。

在活动组织策划者看来,这种“别出心裁”的营销推广活动如同儿戏,想怎么演就怎么演,想到哪演就到哪演,能博眼球、产生轰动效应就成,完全不顾及公众的感受,也不考虑法律后果。这要是搁以前,顶多也就是治安拘留几天,但自今年5月1日英雄烈士保护法颁布实施以来,对这种违法行为已经上升到了刑罚打击的范畴,该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该条理解来看,此种行为应按刑法第293条寻衅滋事罪定罪量刑。紧接着,最高人民法院专门下发了要求加强对英雄烈士的司法保护的通知,重申对宣扬、美化侵略行为者应追刑责。如今,活动组织策划者被刑拘也就在情理之中、法度之内,完全是其咎由自取,也给公众提供了一个鲜活的反面典型,令人警醒。

活动组织策划者被刑拘,其他涉案人员也正在调查处理中,下一步的法律适用就成为了不可回避的司法实务问题。可英雄烈士保护法第27条对此只是原则性规定,且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还有“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行为人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在什么情形下可认定其构成犯罪、在什么情形下只违反治安管理,法律规定并不明确,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通知也未就此予以细化。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曾在2013年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但其中也难以找到据以认定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具体标准。

如今,连云港这群男子的行为为打击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者提供了一个极好的案例,在实务工作中,有必要结合立法精神和工作实际,对刑罚打击和治安惩处这类违法犯罪行为予以精准识别,该刑罚打击的坚决打击到位,该治安处罚的既不越位也不缺位,做到罚当其罪、罪刑一致,为今后打击此类违法犯罪树立标杆,也为进一步制定此类犯罪司法解释积累司法实践经验。这一个案的处理,无论是对商业策划而言,还是对个人行为来说,都将是一个警醒: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是法律划定的红线,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逾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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