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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喝酒致死悲剧 同饮者为何有的担责有的无责?

原标题:三个喝酒致死悲剧,同饮者为何有的担责有的无责?

中秋、国庆假期接踵而至,

相信大多数朋友都约好了饭局,

准备和亲戚好友一同聚一聚。

但饭局也容易产生摩擦,

尤其在喝不喝酒上,

原本温馨的相聚可能引发官司……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江苏苏州曾发生一起民事纠纷,

当事人喝了大量白酒后身亡,

家人起诉同桌酒友索赔,

但法院一审二审均不支持。

具体怎么回事?

喝酒打牌身亡,共同饮酒人被起诉

2016年11月一天,老张、老李和其他三个牌友在打牌后行至楼下羊肉店吃晚饭,一向爱喝酒的老张点了三瓶白酒,饭局结束后,几个人回到棋牌室继续打牌。

此时,老张感觉不舒服,开始呕吐。朋友几次劝他去医院或者回去休息,他坚称没事。直至凌晨3点,牌友见他实在不适便通知了其女儿,才将老张接回家中。到了早上8点,老张便口吐白沫不省人事,被送至医院抢救,诊断为病情“极高危”。

一周后,老张情况并未好转,其家属却坚持办理出院手续。当天的出院情况载明:“非医嘱出院,患者深昏迷。”出院当日,老张死亡,证明书载明死亡原因为脑缺氧。

事后,老张的父母妻女认为,当天和老张一起吃饭的几位朋友没有尽到看管、通知、及时送医救治的义务;而且老李的棋牌室属无照经营,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遂共同将四人告上了法院,要求他们为老张的死亡承担30%的责任,索赔28万元。

承担侵权责任须具备四要件

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承担侵权责任须具备以下四个要件:

行为人实施了某一行为;

行为人行为时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受害人的民事权益受到损害;

行为人的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承办法官指出,本案中,老张与四被告的确存在共同就餐饮酒的行为,饮酒的确导致老张身体不适,后送至医院治疗,最终因为脑缺氧死亡,但是四被告并无过错。她具体分析道:

首先,老张与四被告共同就餐饮酒是自愿行为,也未有证据证明四被告对老张有恶意劝酒等行为,故四被告并不具有侵害老张权益的主观故意;

其次,老张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自身应当能够预见过量饮酒的危险性,应对自己饮酒和饮酒后的行为负责;

最后,老张家人贻误并放弃治疗,对其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而老李作为棋牌室的开设者,其是否具有营业执照与老张的死亡并无因果关系。

综上,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判决四被告无需担责,驳回原告索赔请求。原告提起上诉,近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琳 艾家静)

我们再来看一则案例↓↓

2018年3月,山东男子郭某因推销化肥产品需要,委托原下属龚某邀请江苏启东几个种植户吃饭,崔某、姚某、张某受邀前往。席间,郭某与崔某、张某及该酒家老板(倒了一杯酒实际未喝)四人喝了两瓶38度的白酒。龚某未喝酒,姚某喝了一瓶啤酒。为证明自己公司化肥产品的绿色环保性,郭某还放了一点点化肥入杯内,用一杯水冲了一下,并喝了一点点。

次日早上9时许,郭某被发现死亡于其住所内。经鉴定,在郭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8mg/100ml,在郭某血样中未检出敌敌畏、对硫磷等26种农药成分。

在郭某家属看来,郭某饮酒超量时,四人应当注意劝阻、保护郭某,防止他醉酒。

在龚某等四人看来,除了龚某本就认识郭某,另外三人和郭某都是初次见面,喝酒并非他们的意愿,他们也没有劝酒行为。龚某曾告知郭某严查酒驾劝其不要饮酒,三人也表示不喝酒,但因郭某坚持认为不喝酒没有诚意,姚某才喝了啤酒。

根据启东市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实,龚某等四被告受邀参加郭某组织的酒宴,期间未有劝郭某饮酒的行为。

在酒席结束后,被告龚某在知晓郭某饮酒并开车的情况下,主动联系他人将郭某送往其住所。据此能够认定被告已尽到了作为共同饮酒人在正常情况下的照顾、护送醉酒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法院认为,原告并无证据证明四被告与郭某饮酒过程中存在灌酒、恶意劝酒等行为,也无证据证明被告在郭某饮酒后未尽到一定的管护义务,提供的公安局鉴定报告仅凭血液中酒精的含量尚不足以证明郭某死亡系过量饮酒所致。

因原告诉请依据不足,法院驳回了诉请。(倪栋威)

本案与第一个案例类似,

共同饮酒人未有劝酒行为

且尽到一定的照顾义务,

对郭某酒后死亡不担责。

但更多时候,

这种酒桌悲剧离不开

直接或间接的“劝酒”行为。

比如以下案例↓↓

李某与吴某、韦某、莫某和王某四人相约吃烧烤,以玩牌猜码、谁输谁喝的方式助兴饮酒。王某等四人共饮尽42度的两瓶白酒,每瓶500毫升,韦某则独饮啤酒。当晚12点半,王某继续与李某、莫某吃夜宵,回家路上王某突然呕吐倒地并昏迷,李某、莫某为其清理了口腔内容物,守候在其身边,发现情况有异后,于凌晨2点18分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凌晨3点15分,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发现,王某是具有明显心脏病病变的患者,其心脏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79.68mg/100ml,属醉酒状态。鉴定中心认定王某符合心源性猝死症状。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王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负有主要责任。

四被告作为共同饮酒人,以玩牌猜码、谁输谁喝的方式相互劝酒,以致王某过量饮酒,因醉酒诱发病变急性发作而猝死,对此,四被告负有一定责任。

李某、莫某在与王某吃夜宵及同行过程中,在王某呕吐倒地并昏迷时,未第一时间送医并与其家人联系,逾半小时后才拨打急救电话,没有充分履行对共同饮酒人的照顾、救护义务。

李某作为邀请王某参与饮酒的组织者,其明知王某平时所饮均为啤酒,事发当晚改饮大量白酒,却未加以提醒、劝阻。

综上,根据四被告的责任大小,法院判决被告李某承担5%的赔偿责任,莫某承担3%的赔偿责任,吴某承担2%的赔偿责任,韦某承担2%的赔偿责任。(张海志)

饭局上喝酒,

应量力而为,

亦不必勉强他人,

更不要酒后驾驶。

绝不让酒精驾驭生活!

来源:人民法院报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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