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日本核废水排海,如何从法律上制止和追责?
新京报讯(记者李玉坤)日本政府4月13日早上召开相关阁僚会议,正式决定向海洋排放福岛第一核电站核废水。这一决定招致国际社会的广泛反对和质疑。
在4月28日举行的生态环境部新闻发布会上,生态环境部新闻发言人刘友宾表示,日本政府不顾本国民众反对和国际社会质疑,在未穷尽安全处置手段的情况下,未与周边国家和国际社会充分协商,单方面作出废水排海决定。作为日本近邻和利益攸关方,我们对此表示严重关切。中方主张国际原子能机构尽快成立包括中方等利益攸关方在内的技术工作组,就日本福岛核事故废水处置方案、后续落实与国际评估和监督等开展工作。
对于日本这一极不负责任的行为,除了声讨外,如何从法律层面追责?近日,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召集十余名相关专家举行了“日本核废水排海问题法律应对讨论会”。与会专家认为,日本没有履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规定的义务,“为了一己私利往前闯”。
危害有多严重?
“可以认为是有组织犯罪”
“在我的记忆中,类似日本福岛的核电站事故主要有三次。最早是美国的三里岛核电站事故,后来是切尔诺贝利核电站事故,再就是这次日本福岛事故。”昆明理工大学特聘教授王曦说。
“三里岛核电站事故基本上没有影响到美国以外;切尔诺贝利事故影响到欧洲一些国家,乌克兰受影响很严重,但是在陆地上,相对于日本这次,国际影响我觉得还小一些。”王曦说,日本巨量的核废水,如果能从科学上证明有害的话,影响的就是全世界。
天津大学法学院教授孙佑海认为,日本核废水排放的总量非常大,同时污染的毒素很多,不单有氚,还有其他一些毒素。
既然潜在危害这么大,日本为何要一意孤行?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教授梅宏认为,其实并非技术上完全无能为力,只是一个经济成本的考量。“这是日本政府比较自私的一个方面,他们的很多环境政策理念,包括对于海洋公约的履行,都是令人诟病的。”
日本决定作出后,在国际社会一片反对声中,美国的表态支持,孙佑海认为十分值得警惕。
“据我们了解到的一些情况,日本原来的排放地点美国是反对的,现在日本有可能把排放地点做出了改变,可能对中国、韩国和东南亚国家造成严重危害。”孙佑海说。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周珂认为,日本在海洋污染问题上是有污点的,八大公害事件中的水俣病和骨痛病都发生在日本。“这两种病都是日本人得的,日本的法律对含有重金属的危险废水是不允许在领土内陆地、内水排放的,所以日本企业就向海域中排放,这些重金属在重力的作用下迅速沉降到日本沿海的范围内,造成水俣病和骨痛病。”
“如果这种重金属像核废水那样,不会迅速沉降到日本周边,而是扩散到全球,那又会是什么样的后果呢?而恰恰在这个问题上,日本的法律是没有严格禁止的,没有规定这种行为是严重违法犯罪的行为。”周珂说。
他认为,在国际法上,日本核废水排放可以适用《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虽然核废水是在他的领海(而不是领土)上排放,也不能否认越境转移的性质。因为随着海流等的影响,核废水将会扩散到其他国家的海域,比如东海。“《巴塞尔公约》规定,这种危险废物越境转移的行为是严重犯罪的行为,在欧盟的法律中,这种行为与走私军火、贩卖人口、贩毒以及恐怖主义都是一类,属于有组织犯罪。”
周珂强调,绝对不能开这个口子。“美国德特里克堡也有废水、废物,对于这些废水废物,国际法上并没有规定是否可以向公海排放,如果日本开这个口子,那么美国这些有害废物向公海、南极、北极排放,是不是就可以呢?这是值得关注的问题。”
日本错在哪?
“对宣称海洋立国的日本是一个自我嘲讽”
国际上有少数观点认为,日本核废水已经处理到可以喝的程度,说明技术上没问题,而且从经济成本考虑,排海有一定的经济正当性。这引起了核污染废水排海问题正当性和法律非难性上的讨论。
周珂认为,正当性最重要的还是从法律上判断。
“一个非常简单的方法,就是看你的国内法对这个问题的正当性是如何看待的。我相信,各国国内法对这类废水都会认为是危险废物,禁止在本国的领土,特别是陆地和内水的范围内排放,日本也是这样。既然认为是正当的,日本国内法律允许这类废物在本国的领土上排放吗?”
在整个事件中,日本还有哪些做法违反了国际法?上海海事大学教授郭冉认为,至少可以从决策程序违法性和污染违法性两个方面来分析。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98条,当一国获知海洋环境有即将遭受污染损害的迫切危险或已经遭受污染损害的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其认为可能受这种损害影响的其他国家以及各主管国际组织。
郭冉说,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04条和206条,日本有义务用公认最科学的方法,通过观测、评估等,对这次排放有可能的环境污染进行环评,环评之后还应该承担一些法定的义务,环评报告要发表,然后通知可能受到影响的国家及相关的国际组织。“这就是我们为何说日本的做法是违法的,因为日本没有履行最基本的程序性义务。”
在程序性方面,孙佑海认为,日本也没有尽到与受影响国家进行磋商的义务。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10条第五款规定,非经沿海国事前明示核准,不应在领海和专属经济区内或在大陆架上进行倾倒,沿海国经与由于地理处理可能受倾倒不利影响的其他国家适当审议此事后,有权准许、规定和控制这种倾倒。
对于污染违法性,郭冉表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16条、《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当中都特别规定,排放必须要满足由缔约当事国采用的最低豁免浓度,就是最低的安全浓度。
“如果日本履行了基本的程序,排放也符合浓度标准,是不是就意味着日本排放核废水做法合法?我个人认为,排放核废水这种行为也可以导致违法性。”郭冉解释,环境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非必要不得污染海洋环境。海洋法公约也提出,各国必须采取一切符合本公约的必要措施,防止、减少和控制任何来源的海洋环境污染。
“怎么判断是不是采取了一切符合条约的必要措施呢?国际环境法中一个很简单的标准就是,看有没有起同样作用的替代措施。这很明显,除了排海,还有蒸发法、深埋、地质储存库等措施。”郭冉说。
梅宏表示,日本过去一直宣称海洋立国,那么此事的出现,对于日本自身海洋、基本法以及一些海洋战略,都是一种自我的嘲讽。
法律层面如何采取措施?
推动国际预防性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制度运行
“日本现在就是为了他们一己私利往前闯。”梅宏表示,其实日本政府和这个事件的责任主体东电公司之间是有资本关联的,在这个事件发生以后,东京电力公司从2012年就启动了国有化进程,日本政府入股投资,成为该公司目前最大的股份持有人。
“基于这一点,日本的海洋职能机构并没有在这个事件上明确发声,我们就很难想象日本政府及其职能机构会对东电公司在明年计划时间的核废水排海做出相应的制止。”梅宏表示,有资本关系的情况下,日本国内机构很难运用国内法启动海洋生态损害责任的追究机制,所以,在国际层面上不能仅是宣布其有责任,也要完善责任的追究机制。
“以海为生的岛国日本,他们在衡量经济成本和中长期损失的时候,之所以敢冒天下之大不韪,恐怕是因为目前世界上尚没有运行成熟有效的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制度。”
他认为,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责任作为一项国内法制度应当和国际法关联起来,海洋生态损害的复杂性,科学上的不确定性、动态性、预防性、争议性都对这项制度提出了很多挑战,但是,目前面对核废水这个现实的问题,必须考虑这项制度不应当仅是在一国的国内法上进行建设,还应当在国际层面推动。
“预防性诉讼在对不确定性损害进行前瞻性救济的时候,充分体现了国际环境法上的风险防范原则。”梅宏说,历史上,重大的海上事故往往会推动重要立法的出台或修订,对于此次日本政府公布核废水排放决定能否推动预防性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制度的运行,将拭目以待。
他认为,现在最关键的是日本国内,因为核废水排海伤害了日本国内渔民的利益,通过与日本环境学者的沟通发现,日本民间也正在考虑是否要通过一些预防性诉讼来避免政府一意孤行。
孙佑海、郭冉都认为,应该在国际海洋法法庭对日本进行起诉,利用现有的法律机制对日本采取措施,或者发起临时的仲裁程序。孙佑海还认为,为保证知情权,中国要参与到国际核查当中去,日本核废水排放的时间、地点、浓度各个方面的信息,只有参加核查才能知道具体情况。
王曦则认为,作为直接受影响国和利害攸关方,中国应该借此机会推动国际社会建立一个公认的核事故法律救济制度,“现在就应该站出来,发起国际磋商程序”。从日本福岛事件开始,杜绝这种不负责任向大海排放核废水的行为。
新京报记者李玉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