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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未成年人 进行无性别差别的保护

原标题:应对未成年人 进行无性别差别的保护

3月2日,2019年“女童保护”全国两会代表委员座谈会在北京召开,座谈会上发布了《“女童保护”2018年性侵儿童案例统计及儿童防性侵教育调查报告》。《报告》显示,男童被性侵现状同样不可忽视,也更具有隐蔽性,维护权益面临更大的困难。(3月2日澎湃新闻)

当今社会,家长们大多知道女童遭遇性侵害的危险,而对男童的性侵害尤为漠视。很多人认为,男童是不会遭遇性侵的,即使是被别人摸摸,也算不得什么特别严重的事。事实上,在这种心态下男童被性侵后果更加恶劣,伤害更大。家长和学校的忽视无疑让男童更缺乏自我保护的意识,也使得性侵男童犯罪更加隐蔽,这样的一个恶性循环,只会让男童处于更为危险的境地。

现实生活中,性侵男童事件不少,但是,受到法律制裁的却是微乎其微。在所有未能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中,未成年人性侵案件数量最多。由于刑事立案标准较高,也存在受害人报案后未被立案的情况。司法机关处理的未成年人性侵案件,只是整个未成年人性侵问题的一部分,仍有很多案件是“隐形”案件。潘某原系辽宁沈阳市某学校兼职教师,2015年11月至2016年4月期间,潘某分别将3名未成年男学生带至其家中,以不喝酒就是不尊敬老师为名,强行将3名男学生灌醉后留宿,趁男学生睡觉之际对他们多次实施猥亵。因为强奸罪的侵害对象是“妇女”,性侵男童无法认定为强奸罪,只能认定为猥亵。因此,沈阳市沈北新区法院判处潘某有期徒刑三年。试问,这怎么能起到杀鸡给猴看的作用呢?

由此可见,法规对男童的“另类歧视”是在变相“激励”性侵男童者。要让性侵男童者有所忌惮,“严刑峻法”必不可少。实际上,对未成年人进行无性别差别的保护也是很多国家的通行做法。美国、德国、法国、意大利等国的刑法典,都将强奸罪及其他侵犯型的性暴力犯罪对象规定为一般人,并从立法上加强对儿童的保护,很多国家对性侵犯儿童的定义不仅宽泛,而且刑罚严格。以英国为例,2003年的《性犯罪法令》明确规定,不论被害人同意与否,只要与13岁以下的儿童性交便视为强奸;其他针对13岁以下的儿童实施的促使或者引诱儿童参与性活动的行为,构成儿童性侵罪。

从平等保护儿童的角度出发,应该认定对男童实施的性交构成强奸罪,将其从现有的猥亵行为中剥离出来。可以考虑扩大刑法中强奸罪的性交概念范围,即认定特定主体的人借助任何手段进入他人性器官的行为属强奸罪的性交行为。同时,法律可适当增加一些特殊条款,如考虑到这类案件的高发性、重发性,设置特殊累犯制度,对再犯人员进行从重处罚。有效地遏制性侵男童这种丑恶的行径。

毕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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