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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后聚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 是否属于工伤?

原标题:下班后聚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 是否属于工伤?

律师简介

贾政和,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主任,南京市律师协会副会长,江苏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具有工程师、金融经济师、高级经济师资格。擅长重大复杂疑难民事案件处理、刑事辩护,组织团队处理重大复杂的经济行政案件或者法律服务项目。联系方式:13002555788

不久前的一天,刘女士下班后与同事王某某、徐某某乘坐网约车去聚餐,结果路上发生了交通事故。经诊断,刘女士颈脊髓损伤,不全性四肢瘫。之后,人社部门做出工伤决定书,认定刘女士此次交通事故受伤属于工伤。

面对这一裁定,刘女士所在单位不服,起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人社部门做出的工伤决定书。

一审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刘女士下班后出去聚餐,不属于合理路线的下班途中,不能认定为工伤。

刘女士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她认为,法律规定的“合理路线的下班途中”应理解为下班后到达第一目的地,因此下班后前往聚餐地点应认定为合理路线的下班途中,在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应当认定为工伤。然而二审法院同样认为,刘女士的受伤情形不能视为“上下班途中”,不应认定为工伤,于是驳回起诉,维持原判。

针对这一案例,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贾政和律师进行了解读。贾政和律师认为,案例的争议焦点在于,刘女士下班后去聚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是否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的情形,即“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的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因此,对于‘上下班途中’的认定至少应当考虑三个要点,其一是目的,即必须是以上下班为目的;二是时间,即上下班时间是否合理;三是空间,即往返于工作地和居住地的路线是否合理。”贾政和律师说,案例中,刘女士是下班后与同事乘坐网约车去聚餐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受伤,其前往地点与其经常居住地并非一个方向,同时同事之间的聚餐活动也不是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必须的活动。“所以,我认为刘女士受伤的情形不具备‘上下班途中’的目的条件及空间条件,故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贾政和律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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