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女子到按摩店拔罐,因服务人员操作不慎而致使她全身多处被烧伤,后经鉴定达损伤致残程度十级标准。为此,女子提起诉讼,向按摩店老板索赔30余万元。但老板却辩称,服务员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还称服务员不是店内员工,与其只是合作关系。10月12日,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一审未支持店家主张,判决按摩店老板赔偿受伤女子残疾赔偿金、医疗费等损失共计15.6万余元。
▲图据图虫创意
被烧伤的女子黄女士今年36岁,事情还得从去年9月18日说起。当天上午,她因颈椎不适,到涪陵区一家按摩店拔罐,给她拔罐的是店内服务人员黎女士。法院审理查明,在拔罐过程中,因黎女士操作时未将棉球上的酒精甩干,导致燃烧的酒精散落在黄女士身上而致使其受伤。
对此,黄女士称,这导致她面部下方、脖颈部、胸部、肩部、背部等多处被烧伤。受伤后,她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了32天,花费3万余元医疗费,其中按摩店的经营者邓女士和服务人员黎女士分别支付了2.2万元、6120元。出院时,医院诊断为多处二度烧伤(共14%,其中深Ⅱ度4%,浅Ⅱ度10%)。随后,邓女士和黎女士分别支付给黄女士丈夫现金6000元、2000元。
后经鉴定,黄女士颜面部达损伤致残程度十级标准,除颜面部外的体表皮肤瘢痕形成也达损伤致残程度十级标准,后续诊疗项目为住院行瘢痕切除植皮治疗,伤后护理期为60日。黄女士索赔未果,遂起诉至法院,向按摩店的经营者邓女士索赔残疾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0余万元。她认为,黎女士系按摩店员工,因工作失误导致她被大面积烧伤,邓女士作为按摩店经营主体,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但在庭审中,邓女士辩称,黄女士的伤系黎女士操作不当造成,黎女士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此外,黎女士不是她的员工,与她只是合作关系,她提供经营场所给黎女士为顾客提供服务,收取顾客费用的三分之二以上支付给了黎女士。黎女士则表示,自己是邓女士雇请的员工,工资是计件的,不存在邓女士所说的合作关系。她还认为,黄女士受伤是她受到邓女士干扰所致,她不存在重大过错或故意行为,自己不应承担责任,赔偿责任应由邓女士承担。对此,法院查明,邓女士系个体工商户,黎女士系邓女士店内的临时服务工作人员。
法院认为,黄女士因颈椎不适到邓女士经营的按摩店拔罐治疗,其工作人员黎女士操作不慎致黄女士受伤,邓女士应当承担赔偿黄女士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邓女士承担侵权责任后,如认为或有证据证明黎女士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可向黎女士追偿。但邓女士辩称其与黎女士系合作关系,黎女士应独立承担责任的主张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此外,对于黎女士辩解黄女士受伤是邓女士指导干扰所致,法院对其主张也不予支持。
对于黄女士受伤的损失,法院确定残疾赔偿金、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等共计15.6万余元。法院还表示,黄女士诉请的后续医疗费,因目前只有后续诊疗项目证据,无实际产生的损失依据,法院暂不作处理,待黄女士实际产生后,另案起诉解决。
据此,今年7月31日,涪陵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邓女士赔偿黄女士残疾赔偿金、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共计15.6万余元。其中,包括邓女士已支付的2.8万元、黎女士已支付的8120元以及两人已支付的护理费2520元。此外,法院驳回了黄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红星新闻记者姚永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