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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游泳馆仅限45岁以下学士学位女性,歧视还是优惠?

现代快报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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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网友发帖称,江苏无锡一家游泳馆推出团购游泳卡,要求消费者必须为45岁以下女性并有学士学位。为什么要限制?该游泳馆的负责人称,主要就是为了限制人流,区分人群。但不少网友认为这是赤裸裸的歧视条款。

在市场竞争中,经营主体会为了利益最大化,针对不同消费者采用不同的定价策略。由此,同等质量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同消费者付出的代价有可能是不同的。企业具备自主经营权,“不同群体不同价格”作为经营策略,并不一定被法律所完全禁止,比如妇女节对女性优惠、儿童节对儿童优惠等。

但是,企业在行使自主经营权的同时,也不能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利。在该案例中,游泳馆负责人称主要目的是限制人群,但根据经济学的供需理论,高价格才是降低需求的主要手段,优惠政策反而会刺激一部分消费群体消费,并不能带来整体消费需求的降低。那为何游泳馆还是会推出这样的限制?

具体来看,对于性别限制,游泳馆负责人称,当下学游泳的女性比男性要多得多。对于大客群提供更优惠的价格,勉强说得过去,但是对于年龄以及学历的限制,其合理性则存疑。

确实,游泳对身体条件的要求很严格,大运动量带来的心肺功能压力,也会增加高龄人士的意外风险。很多游泳馆对于年龄有所限制是正常的,但一般都是要求60岁以下。而该游泳馆要求45岁以下,实际上将游泳馆本该履行的安全保障义务推给了客户,属于为了降低自身的经营风险,而限制消费者的权利。

最不合理的地方,在学历限制上。给予高学历者一些价格优惠其实并不少见,比如一些地方的人才购房政策,体现和弘扬了社会上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但是该游泳馆的学历限制,解释为“基于学历高的人相对情商更高,更懂社会秩序,素质也更高些”。

然而,学历高与素质高并不能画等号,游泳馆的说法,含有将学历低的人士认定为素质较低的意味,已经涉嫌侵犯了他人的人格尊严。

说到底,如果单独基于某种消费者特征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只要没有限制和损害其他消费者的权利,属于经营者自主经营权的范畴。基于多种特征给予的优惠政策则可能存在歧视,其原因在于,该优惠政策很难通过合理标准的审视。此事件中,性别、年龄、学历的三项条件,既没有体现出对女性大客群的尊重,同样也不存在尊重人才的目的,而是对其他消费者权利的一种限制。

在私权领域,“边界约束”表现为一个人的权利对他人权利的制约作用,一个人的权利构成了他人权利的边界。企业拥有自主经营权,自然拥有选择客户的权利,但是这种权利受到了消费者权利的制约。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整体来看,该游泳馆团购卡的三项限制,就属于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理应取消或改进。

责任编辑:张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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