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大风新闻
4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涉妇女儿童案件情况指出,近3年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数量总体呈上升趋势。
最高法强调,针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做实标本兼治、惩防并举。近期,已满12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杀人、重伤害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讨论引发广泛关注。截至目前,人民法院共审结此类案件4件4人,犯罪人年龄在12至13岁之间,被依法判处10至15年有期徒刑。
最高法强调,审判既要成为对失足未成年人惩戒处罚的公堂,又应作为挽救教育的课堂。处罚上坚持“宽容但不纵容”,对于主观恶性深、危害严重、特别是屡教不改的,该惩处的依法惩处,发挥警示教育作用,还被害人以公平,示社会以公道。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形势依然严峻,校园暴力问题不容忽视。对此,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采访了多位法律人士。
开辟特殊处理程序
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体现宽严相济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卢义杰受访指出,近期多起社会高度关注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被核准追诉、定罪量刑,法律依据是2021年3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的新增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是此次《刑法修正案》的重要调整,也是对社会变化、民众诉求的积极回应。”
卢义杰认为,保护未成年人是世界各国的传统,但随着时代发展,未成年人身心水平已比过去有较大提高,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也具备一定的辨别能力。
“其一旦涉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罪名且具备特定的严重情节,往往能体现出较大的社会危害性,也与一般公众的期待相背离,甚至引起较大的民愤。对这种情形开辟特殊处理程序,体现出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传统。”
“问题少年”矫治往往落空
应在打击犯罪和教育感化中寻求平衡
“同时,治理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不能只依靠刑事打击。”卢义杰指出,一个现实问题是,当下对“问题少年”的教育矫治程序往往失之于虚化,导致未成年人违法后处于无人或无力监管、矫治落空状态,以致往往反复实施违法行为,最终造成恶果、构成犯罪。
有鉴于此,应当尽快改变对低龄未成年人专门矫治机构力量薄弱的局面,加快专门学校建设,逐步推动建立独立的少年司法系统,让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行为但尚未构成刑事犯罪的未成年人得到应有的矫治教育。
卢义杰认为,所谓天生的“犯罪人”表述不当,犯罪更多源于复杂的社会问题,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仍应当“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家庭、学校、社会共同治理,将追诉情形严格限定于“特定罪名”、“特定情节”,在打击犯罪和教育感化中寻求平衡。
认知观念重大转变
别再拿“小孩子不懂”当作免刑牌
“已满12周岁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惩戒预防应两手抓。”知名律师曾庆鸿受访指出:“结合最高法的通报,年龄已不再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保护伞’,我们的认知观念要有一个重大转变,别再拿‘小孩子不懂’当作免刑牌”。
曾庆鸿举例说,近期上热搜的“河北邯郸3名初中生杀人案”,案涉3名犯罪嫌疑人均为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其杀害同学的手段极为残忍,情节恶劣,最终被最高检核准追诉,并未因年龄尚幼而逃脱法律制裁。
综合预防未成年犯罪
推进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和矫治
在曾庆鸿看来,应该突出问题导向,把握未成年实施犯罪的原因背景。当前未成年犯罪多发,与信息化网络的发展、家庭监护及学校教育的缺失息息相关。不少未成年被告人犯罪前缺失家庭关爱和教育,同时受网络不良信息侵蚀,最终一些未成年人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曾庆鸿建议,未成年犯罪预防应该常态化,要从家庭、学校、社会等多层面,综合性预防未成年犯罪。
根据最高检的工作报告:强化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推进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协调推动河北、广东、广西、贵州、云南等地加强专门学校建设,依法教育矫治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会同全国妇联等发布家庭教育指导典型案例,制发督促监护令5.7万份。与教育行政等部门联动,共建2120个青少年法治教育实践基地,建立涉案未成年人控辍保学协作机制。
曾庆鸿认为,要实现家庭、学校、社会各组织的相互配合,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营造良好的身心发展环境,从源头上预防犯罪。
“总而言之,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惩戒处罚固然重要,但其犯罪预防更是需要常抓不懈,一定要久久为功。”
责任编辑:薄晓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