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宜宾一家耳部护理店被当地卫生执法部门认定为“擅自开展诊疗活动”,被处罚款11.2万元。由于店主未按时缴纳罚款,又被加罚11万元。
店主李女士表示,她原本靠卖菜为生,为了增加收入,筹钱加盟了一家耳部护理店,营业两个星期仅获利500元。她解释,由于不知道开采耳店要申请许可,也不了解相关法律程序,被查处后拿不出钱缴纳罚款,以为关门就可以了,没想到会被继续追加罚款,还会被告上法庭申请强制执行。3月22日,申请强制执行案开庭审理,法官未当庭宣布庭审结果。
卫健局罚款并申请强制执行
是否有法律依据?
宜宾市翠屏区卫生健康局相关人士介绍,他们接到举报后前往李女士的采耳店查看,当天在现场看到一名员工正在给一老年顾客提供滴耳和按摩耳朵服务,他们遂对相关人员录了笔录,同时拍摄照片作为证据。
2023年6月19日,宜宾市翠屏区卫生健康局对该店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该店涉嫌非法行医,称其“自2023年3月20日至3月22日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决定对该店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并处以11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相关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也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未经备案,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张力介绍,由于诊疗活动对接受诊疗人员的生命健康有着极大影响,因此,我国对诊疗活动有着严格的制度规定,即便是医疗机构,也必须按照核准登记或者备案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张力表示,该事件中,李女士设立的耳部护理店在广告宣传、经营活动等方面确实实施了诊疗活动且并未备案,当地卫生健康局有权根据上述规定予以处罚。
张力还表示,由于诊疗活动本身具有一定专业性,一般公众难以准确认知,为避免争议和误会,主管部门应当充分收集证据,对当事方是否真正实施诊疗活动进行认定和告知。
2023年12月19日,翠屏区卫生健康局给李女士送达的《催告书》称,她未履行该单位出具的那份行政决定,希望她在10天内将罚没款11.2万元,加之处罚款11万元共计22.2万元给予缴纳,否则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表示,根据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如果当事人确有困难不能及时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申请减免和分期缴纳罚款,翠屏区卫生健康局应当在处罚决定作出前或合理期限内告知李女士其具有这项权利。
22万元罚款
是否处罚过重?
翠屏区卫生健康局向翠屏区法院提出执行申请表示,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其逾期未履行该决定,也未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根据法律规定应加处罚款。15天的缴纳罚款期限过后,2023年7月5日开始计算加处罚款,至催告当日2023年12月19日止,共168日,每日按罚款数额11万元的百分之三计算,共计55.44万元。由于加处罚款不得超出罚款数额,因此,最终罚款数额是11万元。加之处罚款11万元,李女士共计被罚款22.2万元。
店主李女士认为,宜宾翠屏区卫生执法部门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金额,较四川地区同类型行政违法行为处罚偏重。
付建认为,此次处罚有过度责罚的嫌疑。“比例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也是行政机关行使公权力应当时刻遵守的基本原则,是合理行政的重要内涵。”
付建说,所谓比例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应当兼顾行政目的的实现与适当性措施的选择,兼顾保障公共利益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如果为实现行政目的而采取的行政措施和手段可能对行政相对人的权益造成不利影响,则应将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之内,保持二者处于适度的比例。
在付建看来,具体到本案中,李女士并非知法犯法且获利数额较小,因此相关执法人员也应考虑具体问题和实际情况,在法律规定的处罚范围内平衡相关人以及社会公众的利益,不可生硬执法,使执法脱离实际情况。
张力表示,值得关注的是,执法部门实施处罚要“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行政处罚法第六条规定,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张力说,今年2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也要求执法机关,要“引导企业和群众依法经营、自觉守法,努力预防和化解违法风险”。可见,主管部门在行政执法时不能“一罚了之”,在执法中也要树立服务理念,与群众做好常态化沟通,尤其对于李女士这样的小经营者,要加强帮扶指导。据央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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