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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被拒出庭提出异议,湖南永州工商联原副会长强奸女老板案择期庭审

来源:奔流新闻

奔流新闻记者3月18日上午了解到,备受关注的湖南女子遭永州市工商联原副会长强奸一案原定在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开庭,但是受害人代理律师却被拒绝进入法庭,代理律师对此提出异议后,当地司法局介入,法院表示择日开庭,准予代理人参加庭审。

律师被拒出庭提出异议,湖南永州工商联原副会长强奸女老板案择期庭审

奔流新闻此前报道,2023年11月,湖南一女子刘丹(化名)发帖称,自己未婚,现任湖南某公司总经理,2022年和永州市工商联副会长余某麟等人聚餐时,被余某麟设局强行发生性关系。随后刘丹向公安机关报案,犯罪嫌疑人余某麟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之后,永州市纪检单位干部陈某才和他人多次找她和家人,要求改口撤案,表示要多少钱都可以,并给予150万元和两套房子作为交换条件,被她和家人拒绝。

公开资料显示,余某麟是福建三明人,永州市工商联(总商会)副会长、永州市福建(闽侨)总商会常务执行会长,是湖南省永州之野农产品供应链有限公司、永州市保润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厦门市点创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永州分公司等多家永州当地企业法人代表。

今年2月29日,刘丹收到冷水滩区人民法院的开庭通知书,被告知余某麟犯强奸罪一案于3月18日上午开庭。

“我因出差参加不了庭审,但我的代理律师竟被法院拒绝进入法庭。”3月18日中午,刘丹告诉奔流新闻记者,她觉得自己的合法权益被法院剥夺。

之后,刘丹的代理律师向奔流新闻记者表示,对自己被禁止参加庭审一事,法院给出的理由是受害人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不能委托律师参与诉讼。他当日上午和法院一直在交涉,认为法院不让受害人参加庭审是违法的,但始终没有被同意。

“我没提起民事诉讼,就是为了让法律严惩余某麟,没想到现在竟然成了不让代理人参加庭审的借口。”刘丹说。

奔流新闻记者了解到,余某麟因涉嫌强奸罪,于2022年11月9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强奸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次日被变更措施为取保候审。经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补充侦查,2023年11月13日,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对其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

2023年11月30日,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以被告人余某麟涉嫌强奸罪,向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查明,被告人余某麟与被害人经人介绍于2022年10月认识,2022年11月7日晚,余某麟酒后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余某麟违背妇女意志,趁被害人酒后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3月18日,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办公室工作人员告诉奔流新闻记者,不知道律师被拒绝进入法庭的具体情况,将向法官了解后回复记者。截至记者发稿时,没有得到法院回复。

当日下午,奔流新闻记者采访永州市工商联,工作人员表示余某麟目前已不是永州市工商联副会长。

甘肃衡则仪律师事务所石旭龙律师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三日内,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被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如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直接经济损失,可以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第五项规定,“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据此规定,在该案件中无论检察机关是否履行了告知义务,无论被害人是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即无论是以被害人身份还是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身份,被害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都有权参加诉讼。所以,该案件审理法院以被害人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为由拒绝被害人委托的代理律师参加庭审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

当晚,刘丹的代理律师告诉奔流新闻记者,由于他对庭审提出异议,当日庭审没有进行。经过当地司法局的介入,法院表示择日开庭,准予代理人参加庭审。

文丨奔流新闻记者张鹏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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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光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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