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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教师被曝与男学生有不伦关系:应建立师生关系的准则

来源:南方周末

▲ (视觉中国 /图)

▲ (视觉中国 /图)

这种“师生恋”“师生不伦关系”不仅极易扭曲变质为老师对学生单方面的“性剥削”“性侵害”,也极易衍生出在教学、评优、推免等事项上的利益输送,过早地将成人世界的污泥浊水灌入中小学校园。

文|王兢

近日,上海市徐汇区某中学女教师“被丈夫实名举报与16岁男学生有不伦关系”一事引发关注。根据网友发布的消息,2月16日上午,自称为上海市徐汇区某中学化学老师兼高一班主任丈夫的微信用户,转发公开了多张该女教师与其高一男学生的微信聊天截图,称妻子“出轨”“与未成年人发生关系”。聊天内容显示,师生之间出现了实质上的不伦关系,部分聊天内容甚至不无“辣眼睛”之感。

根据《南方都市报》报道,2月19日上午,徐汇区教育局回应记者称,已经知晓此事,“现在正在调查中”。2月19日中午,《澎湃新闻》从涉事学校获悉,涉事女老师张某已被停职,目前事件正在调查中。同一天下午,也有自称是聊天记录中照片主人的女子表示,这些图片系张冠李戴,盗用了自己的肖像。此事尚未告一段落,仍有一些细节值得厘清,已经暴露出来的问题,值得详加辨析。

“师生恋”是这起事件中最为鲜明的印记,也是公众关注的焦点。如果这是“老师出轨老师”甚或是“老师出轨家长”的话,那至多可能会是一则花边新闻,当事人的道德有亏不假,但也不会弄得人尽皆知。“30岁成年女老师与16岁男学生有不伦关系”,显示了师生关系的特殊性。

众所周知,中小学教师在师生关系中享有绝对的主动权,遑论这起事件中的班主任。就权力关系与社会地位而言,教师对中学生享有绝对的主导权,完全可以在学校做到近乎“生杀予夺”的掌控。一次调座位、一句褒贬语、一回“开小灶”,都足以将学生牢牢掌控在手心。准确来说,成年教师要想在两性关系上“拿捏”“占有”乃至“玩弄”异性学生,几乎可以说是“手到擒来”“十拿九稳”。

“师生恋”“师生不伦关系”自古就不为礼法所容。除了传统伦理观念之外,这起事件还有一个特殊因素:当事学生还是未成年人,人生观与世界观仍未完整,也没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学校理应以综合性的性教育与安全教育,为他们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不难设想的是,哪怕中小学里的“师生恋”是“双方自愿的”“不是出轨”,这种师生恋都将带来种种潜在危害,负外部性也绝不在小。

这种“师生恋”“师生不伦关系”不仅极易扭曲变质为老师对学生单方面的“性剥削”“性侵害”,也极易衍生出在教学、评优、推免等事项上的利益输送,过早地将成人世界的污泥浊水灌入中小学校园,伤害第三方利益。张某身为异性教师兼班主任,本应格外注意向学生传授性知识、培养安全意识,现实中却作奸犯科“主动与学生发生不伦关系”,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同时还涉嫌性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

教育部颁布的《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4条规定,“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都应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上海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的意见》也明确规定这种行为属于“失范行为”。

这起事件在网上发酵之后,颇有一种声音认为“小男生占便宜了”“张某给男生福气”,如此言论等于是在为张某的行为“正名”,这是完全站不住脚的。无论从法律法规还是从现实情况来看,中小学里师生之间的“师生恋”都应予以一视同仁,而不应有“男老师对女学生”与“女老师对男学生”之别。

以发达国家的情况来看,中学教师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属于无可置疑的“重罪”(felony)或是“不法行为”(misdemeanor),而不论教师与学生的性别。美国各州法典都有类似规定,中学教师与未满十八岁的学生发生不伦关系,等于是在放弃法定监护学生的职责的同时“监守自盗”。

近一年来,美国的类似案例都不在少数:24岁的密苏里州教师里基·林恩·劳克林因向16岁的学生发送裸体照片,并趁丈夫不在家时邀请学生到家中发生性关系而面临20年监禁;马里兰州31岁中学女教师梅丽莎·库迪斯同样因与14岁学生多次发生不当关系,面临“6次性侵指控与8次性骚扰指控”。

因此,思考建立可长可久的机制,确立师生关系相处之道的准则,在这一事件的映照之下就显得愈发重要。现行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也列明了“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建立预防、报告、处置性侵害、性骚扰工作机制”与“青春期教育”的条文,而诸如“从业禁止”与“安全审查”的立法规范,或是参考发达国家“入刑”,也都是可以借鉴的做法。

责任编辑:张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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