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黄河
评论员李明
“女教师被曝出轨16岁学生”一事,成了开年以来最火爆的社会舆情。
2月19日下午,上海市第二中学发布相关情况通报称:近日,网传我校“一女教师与学生存在不正当师生关系”。学校高度重视,立即会同相关部门开展调查,并已第一时间对涉事教师予以停职。后续,将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与完美受害者类似的是,师生二人在舆论场的形象似乎也成了标准的“坏人样板”,在大众心理中,坏人的隐私在其劣迹面前似乎是可以降权让位的。因此,各种针对聊天记录的分享甚至资源叫卖似乎都成了理所应当的“惩戒”,即便这已经扭曲成了一种畸形的猎奇狂欢。
与以往家长曝光无良教师聊天记录不同的是,此次事件被曝光的资料中涉及了大量未成年人的信息与隐私。
这里就涉及到一个问题,女教师丈夫的曝光是否合法合理?从法的角度讲,《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亦提到,有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因此女教师丈夫难脱违法嫌疑。从理的角度讲,虽然已有越来越多现实案例,当事人在寻求“公力救济”未果的情况下,转而借助舆论的力量施行“私力救济”,但若希望涉事者除了付出其道德劣质的代价外,还要付出更高的人生全面塌陷的成本,以达到泄恨的目的,那法律同样应该旗帜鲜明地实施必要惩戒。
因为,对涉事者的社会性惩罚和道德惩戒应该是在一定范围内的,而非与其罪责不相等的全方位无死角的社会性死亡。
诚然,女教师的丈夫是不幸的,我们无法苛求他在这种关头比平常时刻更理性,但越是在这种时刻,法治越要补位理性的角色。
涉及法律问题,有对错逻辑,而不能有强弱逻辑。不能谁处于道德优势上,其个人就享有免于被法律追责和审视的权利,谁处于道德劣势上谁就必须接受全方位的任意挞伐。法律保护的本质是“有护无类”,不只是要保护站在道德高地上的人,那些处于道德洼地的人的必要的权利也应予以保护。
对那个涉事的16岁的学生,舆论场对其亦有重重争议。有人认为他是受害者,也有人认为他是个成熟的风月老手不值得同情。不过,既然是出于保护未成年人,我们就不该假定未成年人的主观意志,在未成年人价值观没有定型的时候,年龄是既定门槛,他的思维与语言具有不可推倒的局限性。
也有人质疑起了本次事件中“两性不公”之处,为涉事学生叫屈。比如有人举例了2017年常州市中院公布的案例,在该案中,常州某中学一名女教师因与一位未满十四周岁男学生发生性关系,以猥亵儿童罪被判刑3年。而刑法第236条第二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也就说无论女童是否愿意,只要未满十四周岁,奸淫者都应该以强奸罪论处。猥亵与强奸的字眼,在公众心中的分量自然不言自明,需要指出的是,法律保护的是所有未成年人,而不是某一性别。相关立法工作也应予以完善,方能堵住性别对立的喧闹。
公众无需担心,对女教师丈夫的行政责罚会稀释女教师无良之举的社会伤害性和道德指责,在事实真相面前,不被情绪裹挟、理清情与法的逻辑,恰恰是一个成熟的公民社会应该具备的能力。
责任编辑:张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