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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岁女生电梯内称遭4岁男童袭胸,争执中老人护孙摔断腰椎

来源:大风新闻

12月11日,黑龙江佳木斯市72岁的隋女士反馈,今年8月她和4岁外孙乘坐电梯被一女生殴打,造成3节腰椎骨折。事发后,警方鉴定构成轻伤一级,但最终却不予立案。事发至今,涉事女生未出面道歉,她的医药费1分未赔偿。

电梯内起争执

女子称遭男童袭胸,老人护孙摔断腰椎

隋女士介绍,2023年8月1日晚8时在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她所住小区,她带着4岁外孙乘电梯下到9楼,遇到涉事女生。

“她说孩子拍了她胸部,非得打孩子,说‘我打不着你,不行!’让孩子给她赔礼道歉,我说‘那我跟你赔礼,这么大的小孩也不会说话’,但她说不行。”

隋女士表示,4岁孙子也淘气,当时电梯间里就他们3人,电梯间里有监控。

“其实我们查看监控,孩子并没有碰到她。监控里看她第一次有击打的动作,我挡着孩子没打着。这个女生看着挺壮的。电梯到一楼后,我抱起孩子背对她,她上前一把抓住孩子胳膊,一下把我和孩子全打倒了,我撞到电梯后背板子弹回来倒地,医生检查3节腰椎骨折。”

医院8月1日出具的证明书显示,72岁的隋女士被诊断为腰外伤、胸椎骨折、腰椎骨折,医生建议住院治疗。8月31日影像诊断报告单显示,T11、L2、L3椎体骨折伴骨髓水肿。

女生被处行拘15天

警方认定女子在殴打孩子过程中拽倒老人

隋女士的亲属告诉记者,“当时家里乱成一团,老人骨折躺在床上,我们都忙着给老人看病,也没空照顾孩子。孩子当时受到惊吓,说他害怕,后面就持续发烧。”

“8月7日向辖区派出所报的案,9月5日佳木斯市公安局向阳分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她行拘15天,并处1000元罚款。9月14日警方出具鉴定意见通知书,认定构成轻伤一级,10月22号警方决定不予立案。”

佳木斯市公安局向阳分局9月5日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查明,8月1日晚20时04分左右,隋女士带外孙在电梯行至9层时,外孙在涉事女子进入电梯时上前拍了其上半身一下,女子感觉小男孩拍到了自己胸部,要求道歉,双方因此发生争执。

电梯下到一楼时,隋女士面朝电梯门后背对着女子,将外孙抱在身前,女子从身后隔着隋女士用右手将男孩拽到身前,用左手打男孩后背。女子在殴打过程中隋女士被拽倒。

17岁女生电梯内称遭4岁男童袭胸,争执中老人护孙摔断腰椎

电梯监控视频截图

以上事实有行为人供述、现场监控、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决定对涉事女子行政拘留15日,并处1000元罚款,因其年龄不满18周岁,且初次违反治安管理,对其行政拘留不予执行。

记者看到,这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有当事女子及其监护人的签名摁手印。

老人要求追责

女生被指练过跆拳道不露面不道歉不赔偿

记者看到,8月9日向阳公安分局保卫派出所对隋女士所报被殴打一案出具受案回执。案发两个多月后,向阳公安分局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决定不予立案。隋女士家人随后向向阳分局申请行政复议,被驳回。

佳木斯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显示,隋女士伤情法医鉴定为轻伤一级。9月14日的鉴定意见通知书上,被害人隋女士手写意见,对案情描述中“推倒”在地不认可,称有录像清晰为证,是“打倒”在地。

隋女士认为警方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鉴定意见通知书中对案情的描述不一致,“处罚决定书说拽倒的,通知书里说是推倒的,到底是拽倒的推倒的,还是被打倒的?推、打、拽是相当不同的概念。”

隋女士表示:“这个案件其实很简单,她第一回没打着,第二回又来打,监控视频里有明显的抡臂挥拳击打,这三个动作连续到一起,把人打倒了,不管打谁,不管目标是谁,那也是故意伤害。”

对于警方不予立案的决定,隋女士感觉无法接受,“据说她打小孩不是打老人,不立案是不是最起码有赔偿,或者是得有悔过的态度。”

“之前她父母想求谅解时,说她学过跆拳道,后面就又不承认了,她一拳下来,真挺大的。”隋女士告诉记者,这个女生事发时差4个月满18周岁。事发后,她一次也没露过面,也没道歉过,她父母到现在为止1分钱没有赔偿。”

隋女士的亲属认为,对方最起码道歉,赔偿医药费。“现在人工很贵,老人原本是帮我们看孩子,老人骨折之后雇了护工和保姆,现在光人工费就花了几万元。”

女生家人称在协商

“也不是没有协商的余地,政府也在处理”

12月12日,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联系上涉事女生的父亲,他表示女儿在电梯间并没有动手打老人,只是教训孩子时把老人带倒。

“和对方有协商,但他们家人要的赔偿,我们没法同意。也不是没有协商的余地,政府也在处理。”

对于女儿是否练过跆拳道,这位父亲回应称:“正常咱们想了解什么情况,去上公安那边去了解,这样比较权威一些。我觉得你还是通过官方渠道去了解。”当日,记者联系了佳木斯市公安局向阳分局保卫派出所,办案民警表示需要联系分局。“案子是我们调查的,我们有专门接待媒体的部门。”

对于鉴定轻伤一级为何没有立案?这位办案民警并未正面解释,只是表示如果当事人不服,“那个法律规定程序内,她都完全可以(申请复议复核)。”

公益律师说法

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要结合电梯监控判定

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受访指出,电梯里装有监控,监控视频是关键证据,“至于女士构成故意伤害罪与否,要结合监控视频判定案件真相。”

赵良善表示,隋女士针对警方不予立案已提起了复议,如不服复议结果,隋女士还可向当地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申请立案监督。“当然,隋女士也可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由法院依法审理判定。”

针对赔偿事宜,隋女士可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女生赔付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伤残补助金等,由法院结合案件事实予以公正裁判。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李华编辑李智

责任编辑:陈建瑞SN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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