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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车祸身亡,遗腹子出生后家属起诉索赔 法院:依法享有独立的扶养费请求权

甘肃男子薄某驾驶货车搭载陈某,在行驶过程中与王某驾驶的货车相撞,造成薄某和陈某身亡。陈某身亡时,孩子尚未出生。待孩子出生后,陈某的父母、妻子、孩子(陈某某)共同作为原告将王某、某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及某保险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

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陈某死亡时,陈某某尚未出生,因此不同意承担被扶养人陈某某生活费的赔偿责任。近日,甘肃永昌县法院审理了该案,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相应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等损失。

▲资料配图据图虫创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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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薄某驾驶重型仓栅式货车(车内载乘陈某)与王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造成薄某、陈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薄某、王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乘车人陈某在事故中无过错,不负事故责任。

2022年,陈某的孩子陈某某出生后,陈某的父母、妻子、孩子共同作为原告将王某、某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案件审理中,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愿意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合理的损失,但认为陈某死亡时,陈某某尚未出生,因此不同意承担被扶养人陈某某生活费的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事故发生时,陈某的妻子已有孕在身,虽然胎儿尚在母体的时候并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但该能力在胎儿出生后即可具备,即遗腹子出生后可以依法享有独立的扶养费请求权。陈某某出生之后,陈某某父母有现实的法定抚养义务,而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导致陈某某不能接受其父亲的抚养。因此,对于陈某某出生后向某保险公司索要的扶养费,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因此,法院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相应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等损失。

责任编辑:祝加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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