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南方日报
9月6日,南方+记者从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获悉,该局与中国人民银行珠海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珠海监管分局正式发布《关于优化我市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即日起,珠海实施“认房不认贷”政策。
具体通知内容如下:
各区政府(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满足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优化调控政策,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关于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建房〔2023〕52号)要求,推动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优化我市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通知如下:
一、居民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家庭成员在我市范围内,其名下无成套住房的,不论是否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均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
二、居民家庭住房套数,以我市不动产登记机构出具的《珠海市不动产登记情况查询结果》核算,银行业金融机构据此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零时施行,原有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在本通知施行前,已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的,个人住房信贷政策按原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关于优化我市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的解读
为更好满足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优化调控政策,推动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国人民银行珠海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珠海监管分局联合印发了《关于优化我市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珠建〔2023〕72号),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和目的
为更好满足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优化调控政策,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关于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建房〔2023〕52号)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对我市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进行优化。
二、制定依据
《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关于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建房〔2023〕52号)
三、主要内容
(一)申请贷款的居民家庭
申请贷款的居民家庭包括户籍家庭、非户籍家庭、单身人士、境外人士等不属于法人单位的购房人。户籍家庭和非户籍家庭含借款申请人、配偶及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
(二)居民家庭住房套数
居民家庭住房套数,以我市不动产登记机构出具的《珠海市不动产登记情况查询结果》核算,银行业金融机构据此执行。
居民可通过如下途径获取《珠海市不动产登记情况查询结果》:1。到我市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要求出具;2。自行登录“珠海不动产”微信公众号——“办事大厅”——选择“我要查询”中的“房产证明”——“开具房产证明”;3。登录珠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官网(bdc.zhuhai.gov.cn)——选择“快速通道”中的“虚拟自助机”——微信扫码登录——“房产证明”——“开具房产证明”。
(三)政策优化相关的个人住房信贷政策
居民家庭名下在本市无住房的,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均按首套住房信贷政策执行,住房贷款享受首套住房的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不再区分是否有住房贷款记录以及住房贷款是否还清。
(四)执行时点
政策执行时点自印发之日起零时施行。在执行之日零时前,已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的,个人住房信贷政策按原规定执行。原有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责任编辑:薄晓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