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山西从事珠宝生意的邱先生向澎湃新闻投诉称,他5月27日、28日通过太原公共资源拍卖中心有限公司竞买了一批罚没物品,其中包括一尊“观音金像”。6月5日,他和拍卖方交接了拍品,但回家后用光谱仪器检测发现,该“观音金像”含铜量超过79.9%,含锌20.08%,银含量为0.01%。
根据涉事“观音金像”所带鉴定证书,澎湃新闻在国家金银制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南京)官网上查询到的结果显示,该尊“观音金像”纯度等级为千足金,即含金量不低于99.9%。
邱先生表示:“以前我也经常参与类似拍卖,这次因拍卖物件交接时间很紧,拍卖物品比较多,就没来得及一一检验,出于对太原公共资源拍卖中心的信任,且该物件有鉴定证书及AU999字印,也就未对所拍得物件认真查验。”
邱先生带着这尊“观音金像”找到拍卖方,要求退款,但遭拒绝,理由为,邱先生无法证明他从拍卖方取走的“观音金像”就是有问题的这尊。后来,在公证人员的见证下,这尊金像被存入银行保险柜中。目前,这一问题还未得到解决。
评估为足金的“观音金像”
太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小程序“太原公拍”显示,受山西省财政厅预算评审中心委托,2023年5月27日,太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组织了7件贵金属收藏品、摆件的专场拍卖,依法按现状对相关标的物进行线上公开拍卖。相关资料显示,这批标的物为扫黑除恶案罚没物。
拍卖公告特别说明一项称,“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我公司及委托方不对标的质量、真伪承担担保责任。竞买人一旦参与竞价,即表示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
虽然拍卖公告含有上述“瑕疵不担保”声明,但该批拍品仍有相关评估报告。
该尊“观音金像”以84.51万元成交。
评估报告显示,山西某资产评估公司接受山西省财政厅预算评审中心的委托,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采用成本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山西省财政厅预算评审中心拟处置罚没资产涉及的珠宝首饰及贵金属在2022年9月28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评估总价为41573475.35元。
评估报告称,经与委托人沟通,委托三位珠宝估价专家对评估范围内的资产进行无损检测鉴定。贵金属制品的具体评估方法为,按克销售的贵金属首饰及制品,采用成本法评估,价值构成包含材料成本和工艺成本及适当利润。材料成本:评估人员根据检测报告,按照贵金属制品的纯度进行区分,通过查询上海黄金交易所、中国人民银行等权威机构于评估基准日的金(银)价,按照现场对资产的实际称重,确定材料成本。工艺成本及利润:本次评估范围内的贵金属首饰及制品,根据市场情况考虑工艺成本及适当的利润。
此外,评估也包括现场核查和鉴定分析。其中包括,评估人员在对实物进行清点核查过程中,通过初步鉴定和专业判断,确定鉴定和鉴定复核的工作重点。然后参照《贵金属饰品最近标准规范》等相关标准,依据种属、状态、品质特征、工艺特征等因素进行分类。根据实物确定描述重点,对特殊及单体价值较高的珠宝首饰及贵金属,进行独立分类和重点描述。
标的物信息显示这尊“观音金像”为足金。同时,拍卖方在竞买须知中声明“瑕疵不担保”。
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一栏显示,由委托人、被评估单位提供的与评估相关的所有资料,是编制本报告的基础,委托人及被评估单位应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全面性负责。对存在的可能影响评估结论的瑕疵事项,在委托时未作特殊说明或在评估现场勘查中未予明示并提供相关资料,而评估人员根据专业经验一般不能获知的情况下,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不承担相关责任。
山西省财政厅预算评审中心给评估公司出具的委托评估函资产明细清单显示,珠宝首饰类206项282件、贵金属类384项479件、摆件类70项106件,共计660项867件。
明细清单一一罗列了这些标的物的名称,瑕疵,数量,并备注有瑕疵或特征。其中有“金戒指”“白色戒指”“玉石把件”“黄色金属”“黄金项链(假的)”“足金金条”“元宝式样金属”“黄色长方形金属”等等。
标的物中有两尊观音像,一尊存货编号为“202108252304”,名称为“黄色金属观音像壹尊”,备注“归入贵金属”。另一尊存货编号为“2021081621”,名称为“观音金像”,备注“归入贵金属”。
经过评估公司评估,上述“黄色金属观音像壹尊”总重196.45克,评估金额为77637.04元,备注“归入贵金属,足金”。而“观音金像”总重为2000克,评估金额为790400元,备注“归入贵金属,足金”,这尊“观音金像”也是这批标的物中评估金额最高的。
根据相关标准,足金是指含金量不低于99%的黄金制品,俗称“两个九”。
在山西省财政厅预算评审中心出具的《关于进行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中,核实结论一项称,“经清查,表、实相符,不存在错报、漏报的情况”。
拍卖中心出具的信访意见书,称其不退货的原因是无法确定物品的同一性。
“观音金像”竟为“铜合金观音像”?
2022年5月27日,上述2千克的“观音金像”在贵金属收藏品、摆件专场亮相,起拍价即为评估价790400元。经过212次出价,这尊“观音金像”最终被邱先生以84.51万元的价格拍得。
邱先生向澎湃新闻介绍,他在5月27日和28日的拍卖会上,共拍得90多件标的物,花费500多万元。其中金条比较多,工艺品除了这尊“观音金像”,还有其他几个小摆件。
邱先生介绍,他在6月5日下午3点45分左右,去山西省财政厅公物仓交接所拍得物件,“以前我也经常参与类似拍卖,这次因拍卖物件交接时间很紧,拍卖物品比较多,就没来得及一一检验,同时出于对太原公共资源拍卖中心的信任,且该物件有鉴定证书及AU999字印,也就未对所拍得物件认真查验。”
邱先生所说的鉴定证书由国家金银制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南京)出具,在该中心官网输入证书上的检测编号和查询码,澎湃新闻记者顺利查到了该鉴定证书,检验结论为千足金制品,质量/规格2000克,纯度等级为千足金,备注为观音金像。
然而将所拍物品带回家后,邱先生才发现“观音金像”有掉色情况,然后他将其放在家里的光谱仪器上检测,发现这尊“观音金像”含铜量超过了79.9%,含锌20.08%,银含量为0.01%。随后,邱先生带着“观音金像”来到山西省财政厅公物仓要求退款,但被拒绝,邱先生将“观音金像”留在公物仓保卫室后离开。
6月8日,邱先生通过电话将遭遇向山西省信访局作了反映。7月7日,太原公共资源拍卖中心向其出具了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
意见书称:“因您已经办理了标的物‘253观音金像存货编码:2021081621’的出库手续,将其带出公物仓2小时之久,该标的是否为委托人当时交付出库的标的存在争议。经和委托人多方沟通协调,只要证明该标的物就是您办理交付出库的标的,并且该标的与描述确实不符,委托人将办理退库手续。”
同时,该意见书称:“经多方咨询,目前司法鉴定机构不能进行物品上的指纹鉴定,要证明该标的物就是当时您办理交付出库的标的存在困难。故建议您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事。”
邱先生通过家中的光谱仪器检测,“观音金像”铜含量超过79%。视频截图
7月14日,澎湃新闻以邱先生合伙人名义致电此次拍卖的项目咨询联系人张经理,其表示标的物的检验评估报告是委托人提供的,拍卖中心只是提供拍卖平台,受委托人委托对标的物进行拍卖,并未对标的物进行鉴定检验。目前邱先生要证明他要退库的“观音金像”就是他从公物仓交接取走的“观音金像”确实有困难,因为一般的司法鉴定机构只能鉴定文书上按的指纹,而要从物品上提取指纹,再与相关人员进行比对鉴定,需要公安机关立为刑事案件侦查。同时,张经理建议邱先生委托律师来处理此事。
出现争议后,这尊“观音金像”在公证人员的见证下,被存入银行保险柜中。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良善认为,虽然拍卖公告含有拍品“瑕疵不担保”声明,但该拍品观音金像有相关评估报告,评估报告显示观音像足金,邱先生就是冲着观音像足金竞买的,若拍卖方交付的并非足金观音像,那么邱先生可要求退款。
赵良善指出,目前双方对邱先生欲退库的观音金像是否为从公物仓交接取走的那件观音金像僵持不下,若拍卖方质疑邱先生调包,那么邱先生调包一旦成立,邱先生即涉嫌诈骗,拍卖方完全可以选择报警。因邱先生欲退库的观音金像已在公证人员的见证下存入银行保险柜,警方可对邱先生欲退库的观音金像上的指纹进行鉴定,以查明本案事实、明辨事情真假。如查证邱先生存在调包,那么可以诈骗罪追究邱先生刑事责任;相反,如查证邱先生不存在调包,那么拍卖方就应退款,从而破解双方目前的僵局。
赵良善表示,如果拍卖方不选择报警,邱先生只能通过诉讼方式解决,邱先生可起诉拍卖方,要求退款。在诉讼中,由法院委托相关机构进行鉴定,并结合其他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由法院依法公正裁判。
责任编辑:陈琰 SN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