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歌母亲通过个人微博发布了其收到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通知书载明:“刘暖曦(曾用名:刘鑫)因与你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30日作出的(2022)鲁02民终14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已立案审查。”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两审终审制度,即某一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后即告终结的制度。那么在本案中,刘暖曦为何还能申请再审?实践中,案件二审判决生效后,什么条件下可以申请再审?再审申请会必然启动再审程序吗?当事人申请再审,是否影响生效判决的执行?本期[你问我答],我们对涉及再审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梳理。
问:什么是再审程序?
答: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同时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民事案件再审是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一种纠错程序,亦被称为审判监督程序。再审作为一种特别救济程序,体现了法治社会既要维护裁判权威,又要追求裁判公正的价值取向。
问:案件二审判决生效后,什么条件下可以申请再审?
答:在民事判决或裁定生效后,申请再审的条件要考虑主体、事由和期限三个方面。
主体条件方面,案件当事人、当事人死亡时权利义务继承者可以申请再审;案外人在生效判决损害其民事权益的特定情形下也是可以申请再审的。
事由方面,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13种再审事由:(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而在期限方面,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问:法院对再审申请的立案是否会必然启动再审程序?
答:再审申请符合再审的形式要件,均应立案。但立案审查后还应进行实质审查,并不意味着必然启动再审程序。
实质审查,主要针对原审证据问题、原审法律适用、原审诉讼程序及其他法定再审事由进行审查,进而作出是否再审裁定。
启动再审的标志是法院作出决定再审的裁定,只有这样案件才会进入到再审审理程序。因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刘暖曦提出的再审申请进行立案审查仅是对再审申请案件的流程性处理方式,并不意味着该案一定会启动再审。
问:当事人申请再审,是否影响生效判决的执行?
答: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同时规定,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因此,当事人提出再审申请不影响原裁判的执行情况。申请再审及法院受理再审申请本身不能停止执行,只有在法院裁定再审时,才会同时裁定中止原执行依据的执行。
来源:法治日报
责任编辑:张玉